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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独翅难飞 2008-12-22 14:23:35 投诉 支持(287)草案二审稿就明确规定了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发牌照的企业对对号,哪个不是z这样? 引诱、胁迫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的行为。 这是传销罪范畴吗? 最初的定义理解错了,怎么抹也是黑的。恢复世界通用解释,传销只是直销中的一种制度,利用这种制度进行敛财的欺诈行为通常称为老鼠会。什么混淆都不会有。 放灯和放火是有歧义的,不要以为反正都是亮光。死要面子活受罪。最后丢更大的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