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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局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http://www.dsblog.net 2022-02-11 14:47:37


  七、商业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2.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3.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金融广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将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依法清退。


  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违法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广告主发布虚假代言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代言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在代言广告中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发布下列代言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的;
  2.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
  3.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言的;
  4.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仍然与其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海市禁毒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代言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代言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广告主发布虚假代言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代言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特别说明
  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组织自律公约等归纳制定,供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代言活动中自觉遵守。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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