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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类型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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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标准中没有按所有权类型进行分类的内容,但是在政府相关条例中有相关的内容。依国际惯例,以所有权类型为标志,零售可以划分为独立店、连锁店、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等形式。[@more@]在中国标准中没有按所有权类型进行分类的内容,但是在政府相关条例中有相关的内容。依国际惯例,以所有权类型为标志,零售可以划分为独立店、连锁店、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等形式。
1.单店
  单店(independent),是指仅有一个店铺的零售类型。这可以作为国家标准的定义。
2.连锁店
连锁(chain),国内学者称为直营连锁和正规连锁。美国学者认为,它是指零售商经营多家属于同一所有者的店铺,它们实行一定程度的集中采购和集中决策[9]。法国将连锁称为拥有多分店的零售企业或连锁店集团。连锁店集团的定义是:一个拥有十个以上店铺,并由公司总部统一供应商品的零售组织。日本商业学会的定义是:分布在各地的许多零售商店构成一个整体的单一的企业,在中央机关的管理统制下,不仅实行统一的商品经营,而且各店在外形上、内容上也实行相同的标准化经营方法。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为:连锁门店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领导下统一经营。这一定义可以作为国家标准定义。
3.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franchising),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定义为:“它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美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和日本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与其相似,建议国家标准沿用这一定义。
4.自愿连锁
  美国学者认为,自愿连锁店(voluntary cooperative group)是由批发商发起,若干零售商参加的组织,批发商除了负责采购、仓储和配送外,还提供店铺布局、选址、财务等服务[10]。法国学者认为,自愿连锁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结成的集团,成员各自保持法人资格和财务的独立,它是批发商与零售商的纵向联合。日本通商产业省的定义是:分散在各地的众多的零售商,在既维持各自的独立性的同时,缔结持久的连锁关系,使商品的进货及其他事业共同化,以达到共享规模利益的目的。
它是零售企业的联合组织,各个成员保持所有权的独立性,实行集团统一购买,尔后分摊物流、调研和广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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