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家帝豪”代理商中山审判 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20万

我的日志 │ 2014-09-15 22:25:38

以“消费养老”项目为“噱头”,用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进行传销,上海“家帝豪”系列特大传销案今年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黄某作为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在中山地区注册公司从事传销,近日中山中院以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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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帝豪”传销案中山代理商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一年3个月

  以发展下线谋取巨额返利

  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华以家帝豪公司的名义推出“消费养老”项目和以赠送公司期权为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公司设置了“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以下线人员缴纳费用的38%作为返利,按照层级分配返利。

  2010年,黄某投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2011年下半年,黄某因在广东省及周边地区直接或间接发展超过400个三级代理商(加盟费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而晋升成为一级代理商。随后黄某注册成立中山市家帝豪贸易行、中山市天之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的铺位以经营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项目的配送中心为名,通过发展不同层级的代理商以获得家帝豪公司给付的巨额返利。

  法院审理查明,至案发前,黄某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三级代理商1075个、二级代理商143个、一级半代理商23个,一级代理商2个。2012年4月16日,警方在中山四路中山市家帝豪贸易行将黄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以家帝豪公司的名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赠送公司期权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员工,不应在家帝豪公司实施的传销犯罪中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黄某并不知道家帝豪公司属于传销组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家帝豪公司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据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属于传销组织无疑。

  2014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曹建华等11名直接负责的主管或责任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终审判决。中山中院认为,黄某在家帝豪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的组织、指使下,作为代理商,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中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没有认定黄某属从犯,导致量刑畸重。二审认定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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