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直销赵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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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康美药业--康美直销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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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经销商营业守则》、《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经销商违规及处分》等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管理的部门是公司市场部,协助管理部门是业务部、公共事务部、分支机构管理部和教育部等。
第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经销商营业守则
本守则是公司根据《世界直销商德约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本公司经销商制订的,说明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团队之间,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本公司经销商的基本行为准则,由公司和经销商共同遵守。
第一章 经销商的申请
第一条 申请条件
年满22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申请人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公司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或兼职直销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的成员。
第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加盟注册前,应确认本人已细读本守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承诺遵守;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须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亲自签署后方可成为公司经销商,一经签署,公司即视为其认同合同所有条款;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公司经销商;
(四)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公司经销商的权利。
第三条 夫妻申请的有关规定
(一) 夫妻双方只可申请一个经销商资格,不可分别拥有不同的资格;
(二) 如夫妻双方均有意申请成为经销商,则只可自行协商后,选择一方向公司提出申请成为主申请人,经销商权益归属主申请人,夫妻另一方为附属申请人,夫妻之间的权益分配公司不介入管理。
第二章 经销商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经销原则
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条 经销商权利
经销商与公司属于合作关系,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经销商依法经销公司产品,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经销商在规定区域按协议规定开展销售活动;
(二)享有以会员价购买公司产品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公司所组织市场活动和业务会议的权利;
(四)有权依经营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有权向公司举报其他经销商违反本守则之行为;
(六)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有权依法、依约向公司办理退换货;
(八)有权就服务质量问题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三条 经销商义务
(一)有责任保证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有责任在经销活动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
(三)有责任如实向消费者介绍公司产品的功能及品质保证;
(四) 有责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各种资源,展开产品销售推广工作;
(五)有责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
(六)有责任正确传达公司的政策和最新资讯;
(七)有责任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
(八)有责任配合公司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不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资料或陈述;
(九)有责任保护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经销商禁止行为
第一条 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和声誉;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其他经销商的财产权利;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员工、公司市场人员及公司客户的人身权利;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驻外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六)不得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一切后果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八)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第二条 市场管理
(一)不得诱导他人以经营公司业务为名进行借贷;
(二)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三)不得以煽情、隐瞒、夸大等不当手法开展市场活动;
(四)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会议,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经销商;
(六)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约束;
(七)不得伪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经销商资格。
第三条 产品推广的规定
(一)经销商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二)销售产品的营业场所,须悬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
(三)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四)严禁经销商本人或雇佣、指使他人采用阻拦路人沿街兜售叫卖,或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五)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七)在推广时应严格执行公司产品的统一销售价格,严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低价销售货物,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销售或擅自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八)严禁通过互联网平台,低价、打折、优惠等方式销售产品;
(九)经销商应用热情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
第四条 市场推广的规定
(一)经销商举办相关的市场推广会议,必须向公司报备,超过100人以上的会议必须向当地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报备,严禁不报备私自召开会议;
(二)严禁在会议、活动、销售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之言行;
(三)经销商应当在经营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不得刻意隐瞒自己的经销商资格;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为公司常设、外派或为公司所投资创办机构,误导消费者;未经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使用
“总经销”、“独家经销”等称谓进行宣传和销售;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以公司名义组织各项活动;(四)经销商需认真学习、掌握关于公司、产品、商务手册等相关资料;介绍、传播、推广公司时,需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五)在推广中不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六)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七)在获得公司授权或批准的培训、会议活动中,申请人全权负责会议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不得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九)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它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本公司的,亦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公司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十)禁止不正当竞争、干扰他人业务、争抢他人市场资源;严禁营销人员推荐、游说或接受其他市场人员或顾客到其市场团队开展业务或购买产品;严禁营销人员主动或经推荐、游说到其他团队开展业务;
(十一)授权经销商不得从事其他同行业务。
第五条 辅销产品使用
(一)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追索;
(二)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尤其不得利用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三)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kangmei.com.cn,未经公司通过官方发布的其他任何网站均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关。(二)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将与公司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2.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3.将公司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4.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义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音乐、录像等资料。
(三)禁止经销商侵犯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经销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2.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3.擅自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4.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5.未经公司许可和授权,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6.因违规使用非法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监督与处理
(一)经销商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政策、管理细则,以及公司所作的变更、补充的规定;
(二)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六个月之内未向公司提出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三)经销商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公司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规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公司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经销商本人在接到公司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复查,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1.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公司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公司区域负责人重新展开调查;
3.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4.因对复查结果不满,无理要求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部分 经销商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公司管理经销商资格的基本规定,界定了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非 正常经营行为,并制定了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销商资格管理、处理团队纠纷、经销商表彰等。
第三条 任何人在与公司签约之前,有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的权利。对尚未签约的准经销商,公司不介入管理。
第四条 经销商与公司签订合约,提交相关资料,经公司审批通过后,资格方可正式生效。
第五条 经销商资格正式生效后,可用同一合约及相关资料注册多个业务编号。
第六条 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取得经销商
身份,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第七条 经销商资格的有效期以协议上约定的期限为准,经销商须于资格有效期满前
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完成续约手续,以延续其经销商资格,档案管理费为
每年100元。超过经销商资格有效期未完成续约手续的,公司暂停其经营资
格,不计算销售业绩;超过六个月仍未完成续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
关系,公司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第八条 经销商资格一经公司审核生效后,不得变更业务关系,不得转让经营资格。
第九条 公司对经销商资格管理实行实名制。经销商的基本资料由姓名、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组成。其中任何两项相同的编号,则视为同一个经销商
资格。
第十条 资格的权益归属于与公司签订协议的个人,对于经销商任何形式自行再分配
其权益的合同协议公司均不予认可,也不介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举办的表彰、奖励、旅游和各种会议均以经销商签署协议的姓名进行
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经销商以自己的身份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进行改变业务关系经营的,公司可
取缔其经营资格,并对其余业务关系不做任何变动。
第十三条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
第十四条 经销商因未续约或主动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的,如有意重新申请经销商资
格,须在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且不受原业务关系约束。
第十五条 任何经销商的资格被取缔或终止,均不影响其他经销商所有业务关系。
第十六条 高级经销商不能兼营任何其它同行业务。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拒不改
正者取缔其经销商资格。
第三部分经销商违规及处分
一、处分等级
第二级 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一周。
第三级 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两周。
第四级 网上通报,一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三周。
第五级 取消晋升福利,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四周。
第六级 取消晋升福利,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六周。
第七级 取消晋升福利,并网上通报,两年内不享受晋级表彰。扣除其佣金八周。
第八级 终止其经营资格,并网上通报。
序号
违规行为
适用等级
1
在代理商店铺以外的场所摆卖产品
一至三
2
攻击、诋毁其他公司品牌、产品
一至三
3
未经授权擅自翻印公司产品、辅销品资料
一至四
4
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
一至八
5
违背公司《业务守则》
一至八
6
展示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资料
一至八
7
对公司及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一至八
8
随意抬价、压价或变相变价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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