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陈晨:如是说直销与传销

我的日志 │ 2016-07-06 21:02:04

说到“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我相信许多的朋友都从各类渠道读到过众多专家、学者对它的各种详尽解读,但是,了解过之后,相信大部分的朋友仍旧会“如坠五里雾中”,一脸茫然,因为实在没有办法从各种现实现象中将它们区分开来。

  其实,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如果仅仅是从表象上、形态上去解读的话,的确无法做出明确的界线切割。这就如同我们每个家庭都会要用到的“菜刀”,它如果是掌握在我们的家庭主妇的手上,只是用来去切菜、剁肉,那它的性质实际上是属于“日用品”的范畴;但是,如果有人拿着这把菜刀去打架、去杀人,这时,菜刀的性质就属于“凶器”的范畴了。同一把菜刀,在不同场合、不同的用法,所带来结果与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这就说明,工具,它其实是没有是非对错之分的,更是无关乎黑与白,关键是使用工具的人和使用工具的目的。
  直销,说到底,它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一种销售方式、一种促销手段,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营生工具,它本身是没有是非对错之分的。如果有人利用这种工具去实施非法的敛财行为、去进行非法的诈骗活动,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非法的传销行为;但如果有人只是利用这种工具去销售产品、去服务顾客,那么,它就是一种直销的行为。
  2013年11月14日“公通字〔2013〕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这两种行为在性质上是有着本质意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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