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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 其修远 纵谈中国十一年直销立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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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期,传销企业的纷纷涌现,在神州大地卷起了惊涛骇浪,上千万群众投身其中,不少只为投机捞钱的“大老鼠”,借“传销、直销”的名目,大搞“金字塔销售”、“老鼠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了第一份相关文件《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显示政府对于打击非法传销、规范并引导直销行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十一年的漫漫立法路,至此开始,却远远未到结束之时……
下文通过对10份相关文件的分析,纵谈我国直销立法之路,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明确指出了传销的危害:“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从这份通告,只是极其简单地指出,什么行为是要予以取缔的:“经营者业务利润和参加者收入都来源于介绍新成员”。

该通告中,对于直销企业所销售的产品的价格,也仅仅是草草地一句“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对于参加人员的限制,则只是“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至于对违规企业和相关人员,怎么处罚,如何取缔,也并未进行说明。

但是,通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仅仅是“制止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是“制止”,为什么是“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不是说:多层次传销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究其原因,很简单,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国家已经看到也只看到了传销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的和经济的危害性,但是却没有一套完备明细的法律法规来对这种行为,乃至整个直销行业进行合理的规范引导。
所以,法规的制定迫在眉睫。


二、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通知》指出:“鉴于我国关于传销经营方式的法律、法规当前尚未建立健全,对传销活动很难规范和管理,加之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
《通知》要求对传销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期间,传销企业必须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
可见,此《通知》的直接目的就是限制国内过度发展的传销企业,并将加以规范。


三、1995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由于是要求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所以明确指出了从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必须是生产型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也就是说,一道人人都看得见、摸得着的门槛出现在各传销企业面前。

《办法》还对报备审查的材料做了要求,其中,要求了“传销网络及层次的构成”和“人员报酬及奖励办法”,“人员合同样本及签约条件”,以及“产品的价格及构成方法”。
这些,都说明国家对行业的了解还不够深入,还需要收集材料。而这些要求,对传销企业而言,都是涉及到利益核心的。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销售产品的品种类型,以及产品的利润率。这是数条法规里面,唯一对产品的利润率提出了明确要求的:“传销产品的价格属纳入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价格管理范畴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或者传销商品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相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其中“或者”这2字。也就是说,物价部门的审核,才是主要的。

这个文件同时扩大了对参加销售的人员的限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医生、记者、公用事业单位职员、在校学生和教师,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传销。”

至于关键的人员计酬一点,《办法》规定:“传销人员的酬金和奖金必须来自其推销产品的业绩,不得采取通过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根据参加传销网络或者发展传销业务涉及人数的多少计付报酬的方法。”也就是明确地指出:“猎头”是违法的。


四、1997年1月,国家工商局出台了《传销管理办法》,首次对传销作出了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同时对单层次和多层次作出了说明,其区别在于其销售的实现,是通过发展一个层次还是两个及以上层次的传销员来实现的。

与1995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比起来,《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以下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说明:
1、传销企业必须拿出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销计划以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
2、传销企业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3、传销企业不得根据下线人数计酬;
4、不得超出原注册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
5、传销企业须按季度向工商报检;
6、明确提出了传销员在推销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7、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
8、传销企业对传销员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要负管理责任,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个人,列出了详细的处罚办法。

可见,这次出台的《办法》,比起前连份文件,详尽了许多,说明国家对这个行业的了解正在逐步深入,也让人们看到了政府要严格管理、正确引导传销行业的决心。

但是,在文字上,比起前一个文件而言,唯一变得模糊的,就是对产品销售价格的规定:“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97年的《办法》没有像95年的《办法》那样,只是模糊的要求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或者”不得在“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上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相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相比之下,看似模糊了,实际上更为明确了:减少了“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这几个概念,只是要求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其实,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次的《办法》在细则上的进步。


五、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并要求各级政府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查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这一次的“禁止任何形式”,在语气上无疑是最严重的一次,各大直销企业的脊背掠过阵阵凉意。


六、1998年6月由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地要求“外商”投资传销企业(注意,只限制了外商投资型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这一点在很多人看来,也就是抹杀了无店铺销售模式的根本意义。从这点要求看来,政府已经对“无店铺、人对人”的销售模式深恶痛绝了。

同时,政府又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比起前一份文件,这次的《通知》又多出来以下规定:
1、要求企业同推销人员签定劳务合同(此处说法已经由“传销员”变成了“推销人员”);
2、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3、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
4、推销人员的计酬方式只能是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还是那个意思,绝对不允许按人头计酬,并且强调的这个“自己”,就是明确地说,不许把下线的销售额也算进自己的)。

从这分文件看来,政府对从业企业的要求开始“苛刻”了起来。


七、2000年7月由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联合商定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中,对非法传销的特征,首次作出了详细的界定办法: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也就是说,凡是上线从下线的人头、业绩中获取利益的,都是非法传销,将受到极其严厉的经济、民事乃至刑事处罚。


八、200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中,首次对传销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作出了限制:“每次不超过50人”。并对培训内容也作出了规定限制。可见,培训、讲课等能聚集大量人群的形式,政府的意见很明确: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监管。

《规定》中还要求:转型传销企业必须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送往有关部门检查。

《规定》中还有一句话值得注意:“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推销人员虽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企业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并且话说的很明白,推销人员犯了事,政府将直接找企业问罪。这一点,对企业在对推销人员的管理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来监管人数庞大的推销人员群体的负担。


九、200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再次作出了定义和具体的界定办法:“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界定的关键在计酬方式,如果是“人传人”、上线通过下线获取利益的,就划为“非法传销”范畴。

并且,《条例》明确地指出了三种属于传销的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个文件,比起2000年7月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而言,对非法传销定义以及具体界定办法的说明更为清晰明确。

同时,《条例》对参与传销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细则的规定说明,比起以前的文件,明显要细致得多。

不难看出,政府希望通过这次的《条例》,将危害巨大的非法传销至于死地。


十、国务院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显然是相关系列文件中、至今为止规格最高的行业准则。

《直销管理条例》有2个核心:直销企业的准入门槛,以及直销员的奖励制度。这2个核心,把握着各大直销企业的命脉,筹措着直销行业在中国的未来。

《条例》对直销做出了经济学角度的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同时,《条例》对直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3年以上直销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不少于2000万的保证金、按规定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显而易见,国家对直销行业、直销企业下了很大决心,要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以达到规范、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实力不足的中小型企业、信誉不好的企业,都将再无立锥之地。

但是,《条例》中也有一点没有明确说明,就是每个直销企业不低于2000万、不高与1亿的“保证金”,应该通过什么程序、具体交到哪个银行、需要办理什么相关手续?这使得不少直销企业在递交申请后,陷入茫然的境地。

《条例》中另一个核心,也是引起广泛争议的一点,就是直销员的计酬制度,只能是从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中获得,并且总额不超过30%。这一点,就卡住了很多企业在制度上以“高回报”引诱更多人加入的喉咙。并且,这个“30%”,直销人很容易就能读懂:有,且只有单层次。

《条例》要求“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并且规定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付酬情况必须报检,从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直销员的切身利益。

《条例》还为直销员准备了专门的考试和直销员证件,以此来规范直销员的行为。并且,直销员考试和专用证件,还可以达到提高直销员群体公信度的作用

对于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的责任,《条例》的解释也有所变化:“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在要求直销企业对所属直销员的“直销行为”负连带责任(注意,直销员除“直销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企业并不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再笼统地将责任推到直销企业身上。

但同时,本《条例》对直销企业在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处罚细则也都做出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


从以上分析的10个文件的特点来看,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之前的8份文件,多数是针对在行业中出现的各大问题,做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的规范和要求,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了约束企业、规范市场的作用。但同时又因为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持和法律法规支持,因此在说法和具体的规定上变动很大,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因此,2部《条例》这样的系统的规范性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是必然的,更是必要的。

从文件内容看来,内容多是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提出了要求,做出了规定、限制、约束,却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所享有的政策待遇和福利未曾提及。这说明了什么?直销行业的利润。直销比起传统的营销模式,由于销售环节的压缩,将企业的利润空间极大地提高,使得不少企业都盘算着将来的直销之路。直销员可获得企业让渡的部分利润,对于经济个体而言,这绝对是一笔相当客观的收入,因此也是无数人投身直销的源动力。直销行业的高利润,使政府根本不必担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只需要在行为上做出明确规范并加以引导,相信直销行业能够健康持续的一路走下去。

并且,直销产品的类型在中国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营养品、化妆品、保健品、保健器材等寥寥几个。而在国外,能做直销的产品种类要多出数倍、数十倍。这就说明,直销行业在中国仍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并且政府的态度十分谨慎。但是,仅仅这么几种类型的产品可以直销,却吸引了如此多的企业加入其中,也正说明了直销作为一种销售模式,在利润上展现出的巨大魅力。随着法规的逐步完善、行业一步步的走向成熟,对直销产品的限制,也有希望能够有所放开。

“不成规矩,难为方圆”,直销作为一个行业,业界上百家大中型企业,年营业总额数百亿元人民币,必须要有完备而明细的法律法规,来为行业做出规范。并且也由于体制漏洞、法规不完善的原因,出现过种种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然而,无论是回顾以往的数十部相关法规、条例,最新颁布的2部《条例》来看,直销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当高,监管和惩罚也是十分严格。可见,通过直销立法,中国政府首先希望能够看到的是不要再出乱子,而不是在短期内让这个行业能得到加速发展。也就是说,目前仍然是以约束为主。但期望能够达到使整个直销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才应该是政府的最终的目的。

十一年直销立法,路漫漫,其修远。2部《条例》,只是在目前的局势下,政府为直销行业划出的一个大致方向,只能称其为一个路标,但决不是这条路的终点。2006年,2部《条例》又将带领直销行业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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