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tyrone2000

 

文章数量:7

点击人次:25860

博文分类
搜索
最新评论
也说说传销罪的量刑

我的日志

看了老曲同志的《到底是谁错了?》很是惊诧,稍稍翻看了一下传销量刑的相关法规。[@more@]

老曲同志的《到底是谁错了?》原文地址(http://surfers.dsblog.net/blog/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9260&blogId=7429

传销罪名主要涉及2部犯规——《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刑期标准主要来自《刑法》,而处罚罚金《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均有规定。

  从两个新闻报道来看:“耿广厂,涉案20多人,金额为22.37万元人民币,量刑:有期徒刑7年”,适用的是《刑法》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而“罗国文,涉案10万人金额,接近3亿元人民币 量刑: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适用的是“情节严重”规定。

耿广厂2万元罚金,不适用于《禁止传销条例》的罚金范围,只能是以刑法为处罚标准的,而在新闻报道中未提及耿广厂的“违法所得”,只能猜测是大约1倍的罚金。

  而报道中提及罗国文“非法经营额达687万余元,牟利60万多元”,被处罚60万元,既适用于《禁止传销条例》“组织策划传销的”,又可以依据“情节严重的”,“单处”一倍罚金。暂不论他们的“违法所得”是否如此的问题,单从报道中涉及的数字来说,罚金也算公平公正。

  耿广厂发展20多人,被判“情节特别严重”;罗国文,美丽佳人之精神教父,却不过是“情节严重”而已。

  老曲大感世事不公,便是如此因由。如此悬殊的案件,量刑反差居然如此之大,实在匪夷所思。

  但还更值得注意的是,耿广厂的案件发生在一个特殊的地方——广西玉林。这个传销重灾区,正好是前几天被央视2套以“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做评论的地方。听同事说,央视2套的节目一播出,玉林政府立马着了急,当晚紧急开会专项商讨此事。

  几日来,玉林打击传销的报道也随之铺天盖地。只能说耿广厂的运气实在不怎么样,正好当了这个“典型”。

反观聊城,乃至山东。虽然传销也依旧存在,但破获的传销案件却一件接一件,从“美丽佳人”到“蝶贝蕾”一件比一件大。甚至可以说,山东省打击的传销案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属全国首位。

  玉林政府全线出动,小小传销案件予以重罚,的确值得拍手叫好。在这个“7年之刑”面前,呈现出的是政府“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巨大反差。

  下一篇:叶新章和他的红花帝国»

评论(0) 点击次数(5409)
评论(共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登陆后可发表评论,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