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多层直销不等於非法传销

直销感悟

直销,无论是单层次的还是多层次的,都与非法传销有着根本的区别。

合法直销是以销售产品、服务最终消费者为宗旨,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赚取入门费为目的;合法直销是一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的事业机会,而非法传销却意在非法敛财;合法直销对投资人员没有投资要求,但非法传销必须交纳一笔入门费;合法直销,其产品在规定时间之内是可以退还的,非法传销不提供退换货物的服务;合法直销注重产品质量和销售,物有所值,而非法传销却质量粗糙、物非所值;合法直销,不管是多层次还是单层次,它的奖金是按产品销售额计算的,而非法传销的奖金是按加入次序和人头来计算的。两者是有着根本之区别的。

[@more@]

合法直销向社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就业机会,向一部分人提供了脱贫致富的条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非法传销,对社会民生、对市场经济、对社会稳定、对和谐发展都起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同时对合法的直销行业也起到了巨大的破坏作用。

非法传销犯罪的泛滥是钻了法制不健全、管理部门疏漏、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能力欠缺的空子。对非法传销的打击,是属于工商、公安和司法打击欺诈犯罪的范畴;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的防范、抵制和打击,从根本上来说需要通过完善健全法规、提高管理者的水平,并通过社会教育来完成,不应当通过限制合法直销来达到抵制非法传销的目的,这就像拳击可以在竞技场由裁判员根据规则有序的进行,斗殴就需要警察和监狱了。虽然二者同样是拳脚相加,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除草勿伤禾苗、投鼠理应忌器。

然而,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非法传销犯罪与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却经常会同时出现。非法传销是故意的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行为,而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则表现了企业利益、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企业自律、直销员素质等与现行法规的冲突。对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可以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判断:产品质量是否达标、利润空间是否过大、直销员招募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健全的退货制度、直销员是否存在不切实际的促销宣传、大型聚会营销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批准等等。

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虽然与非法传销犯罪的性质不同,但同样会对社会稳定、对人民利益造成危害,并极易被非法传销份子利用,因此加强管理、严肃处理直销企业的违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需求。

从客观角度思考,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既表现了与现行法规的利益冲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改革开放实践中多种元素的磨合砥砺” ,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某种互动”。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行业的基本核心规范有这样的阐述: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有三款界定,其中第三款中有如下的定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视为非法传销。

以上定义忽略了直销员“以自己的社会资源提供间接促销或者相关的促销服务来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这样的定义限制了直销人员的积极性,令直销业不同于传统商业的 “激励优势” 不复存在。而且,也会让人产生错觉。即直销人员如果参预贯彻、管理、宣传、促进、发展、服务等环节,不但其功效不被承认,而且还有被定性为非法的可能。显然,这在逻辑上和客观上都有偏颇之嫌。

立法者主观上是考虑管理的需要,面对非法传销失控的形势,本着对直销业渐进开放的原则,所以限定了单层次直销模式。打击非法传销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却不必把 在国际上占95%以上国家所实施的“多层次团队计酬“ 这一商业形式定义到非法传销

我建议以如下文字界定非法传销,应当会比较准确:“未经政府登记注册的没有生产能力和经营场所的组织者,以低劣产品和暴利,在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收取入门费且不设立有保障的退货制度,并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展人头来计算和提取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或假借推销商品之名实施其他不法犯罪活动的,视为非法传销” 。立法者还可以在条例中规定:“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直销业者在未获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不得采取多层团队计酬的运营方式”。

这样定义既根据管理者的需要限制了多层次团队计酬,打击遏阻了非法传销利用多层次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又不在条款中否定 “多层次团队计酬”这一客观存在的商业运作形式。要知道,客观上多层形式的“存在与否”与我们主观上“采取与否”两者并不存必然的正确逻辑关系。这就好比上飞机不准带刀具,但却不能因此而将刀具定义为非法。

其实,“多层网络”具有普遍的意义。政府的政策是经由一级级机构贯彻执行下去的,战争的布署是经由部队的层层建制进行指挥的,就是传统的商品销售也是要经过进出口商、大盘商、批发商、代理商、经销商、大大小小的零售商等多层网络和利益驱动才能进入社会市场的。直销业的直销方式则力求省略中间商环节的庞大成本,由直销员直接将产品送到用户手里,但也仍旧要依仗直销员多层网络的优势存在才能出色完成直销的商业目的。集体主义是团队精神的基础,而提倡团队精神,是不能离开按劳分配的计酬原则的。

立法者基於管理的需要,可以限定目前直销行业只准实施单层个人计酬的方式,但却没有必要将“多层团队计酬”列入非法传销的定义范围。高速公路比普通路要快捷,人们会在健全的规则指引下提速行驶,而不会因为提速增加了肇事就设置障碍,把高速公路行车的速度还原为普通路面的速度。现代网络效应正改变着整个人类,各行各业都在不断的走进这一毋远弗近的网络世界,而不会因为某些作恶网吧就全面禁绝网络的存在和发展。具体到直销,真正需要防范和打击的是那些假借直销形式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低劣产品进行拉人头传销的不法犯罪活动,而不需要打击 “多层次团队计酬” 这一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商业运作形式。

直销,只不过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方式而已,像一切事物那样,它也具有双刃剑的性质。然而,工具毕竟是工具,需要考验的是掌管工具的人。我认为,只要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督查,要求直销业者加强企业管理,加强直销员学习产品知识、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培养直销员正确的从业技能和经营理念,就能避免其盲目冒进带来的负面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国民素质有了长足的增进,工商、公安多年积累的管理经验和市民大众对非法传销的鄙夷,将逐渐对引发社会动乱的非法传销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形势。从《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直销牌照的发放来看,高门槛的准入条件、严密的保障机制、物价政策和奖酬比例、完整的退货制度以及对直销员行为的严格规范等等,已经限定了只有实力雄厚、管理严谨、注重声誉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个行业。

而且,政府完全可以要求直销业者及其直销员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引导直销业者在多层次团队计酬的运营中抵制非法传销,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造福大众” 的积极因素,此所谓“水可覆舟,水可载舟”。

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是经济全球化,立法的原则,应当与国际主流正面的大环境接轨。如果过分夸大和强调适合自己一时的需要,以管理者出于监管为习惯的主观目的去修订一部法规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削足适履、裹步不前的局面,客观上也限制并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今天的政治环境,立法正处于从“行政立法”到“公共立法”的转型期,专家、企业、公众和媒体的影响,已经成为人民政府立法和执法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众所周知,在为满足管理的需要提供一部行为制衡准则的同时,更要为符合客观规律的事物能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为,管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发展。

任何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是必须以社会环境为依托的。任何市场运营模式,也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以人际交流为本的直销模式,更需要在文明的社会环境下——一个注重诚信的社会环境下,才能获得健康的发展。

社会诚信是中国社会大众的强烈呼吁,更是中国政府推进和谐社会的当务之需。不建立社会信用机制,就无法推进社会文明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而多层次团队计酬的直销运营模式,没有诚信的社会环境也是难以推进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要按照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来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温家宝总理在本次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中也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 是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的保障。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环境的日益成熟,目前的法规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非法传销势必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直销行业(包括单层次个人计酬和多层次团队计酬)等多元化的、完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将会在中国获得与时俱进的发展空间,并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上一篇:吉林传销者被抓时仍高唱《永远是朋友》   下一篇:转:多层次直销“有限”放开的前瞻性研究»

评论(2) 点击次数(2701)
评论(共2条评论)
  • 阿桐 说:

    2007-08-04 23:47:46

    希望"多层次"直销能有在中国生存的合法空间.
  • 廖程生 说:

    2007-08-24 20:30:52

    请问你们探讨的直销是怎样的吖? 中国人现在缺少的是什么? QQ:7174183
用户名: 密码: 登陆后可发表评论,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