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为救同学杀死传销头目 21岁四川大学生获刑
最新评论(共6条评论)
  • 第1楼, 独翅难飞 2009-01-01 22:06:12   投诉 支持(396)
    看到这样的报导,令人恐怖! 就事论事,打架事件,弱伤强少伤多,如果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判罚,还可以理解。因为本次事件中,存在“龙某带着手下共7人一直尾随梁某和他的同学,想伺机夺人。最后双方在街头发生打斗,龙某指使人员用木棍殴打梁某。混乱中,梁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龙某刺伤。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节。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定性“故意伤害罪”,然后再依据“并很有可能被骗入传销组织”推断来量刑,这样宣传不是误导也是故意混淆是非。难道因为怀疑龙某是做“传销”的小头目才这样量刑?龙某是不是“传销”小头目需要证据,即使是所谓的“传销”小头目“故意伤害罪”也不能因人而异。只是由于怀疑猜测“并很有可能被骗入传销组织”。就可以随身携带匕首作为私刑的理由?如果因为想当然认为龙某是“传销”小头目而“故意伤害罪”这样量刑,法律的执行和公正值得商榷。什么事情只要扣上“传销”两个字,就可以随便枉法?那明天故意杀死那些知名直销企业和网络领袖类推一下,对照《禁止传销条例》,哪个敢说不是实行
  • 第2楼, 独翅难飞接上 2009-01-01 22:08:04   投诉 支持(382)
    那明天故意杀死那些知名直销企业和网络领袖类推一下,对照《禁止传销条例》,哪个敢说不是实行团队计酬制度?实行团队计酬制度是判定是否传销的重要标准,如此类推,何来安全安定? 社会真正的危险并不在有不同的思想意见,而在以蛮横的方式对待意见的自然分歧。对一个正常社会、更不必说一个要致力于“和谐”的社会来说,一种尊重理性的态度,比究竟持何种思想观点更为优先和重要。亦即人们如何思考、如何表达、如何解决意见分歧的方式,比持有的实质观点是什么更为优先和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作为基本前提的公共理性或话语规则,而如果我们没有这种作为前提的公共理性和交往规则,如果我们没有学会以理服人、而只是以力压人或以势慑人,我们就不会有正常的公民社会。 由于角度高度的局限性,每个人看到的事物是非常有限的。即使一览众山小的伟人,仍然不可能了解周围的山峦河川细貌,只有通过交流交换信息交换观点交换思想,才有可能了解更多更详细更全面更客观。联想到某些人的极端思维,很多人看到传销这两个字,义愤填膺,粗口谩骂,要知道在言语的暴戾和行为的暴力之间,是可能存在着一种联动关系的。现在大多数民众对传销的理解,基本上就是道听途说,传销就是非法
  • 第3楼, 独翅难飞接上 2009-01-01 22:09:20   投诉 支持(411)
    现在大多数民众对传销的理解,基本上就是道听途说,传销就是非法。有的事情,嘴一张就说容易,真的较真,恐怕概念来源都有问题。那些自认为正义的人是否真正理解传销的含义?是否了解过,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和世界直销商德约法对传销的定义和解释?是否判定对照,有些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奖金制度在违反禁止传销条例? 穷人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要知道,被杀死的怀疑可能是所谓传销小头目的龙某,也是可怜的年轻人,穷人杀死穷人的悲哀!
  • 第4楼, 2009-02-26 02:53:17   投诉 支持(336)
    上面的人你可能也是传销份子吧
  • 第5楼, 我操传销 2009-09-05 14:31:54   投诉 支持(492)
    我靠....都TMD洗了脑 传销就是犯法的知道嘛 老子被骗去听了半个月的课,说的都是好听的 里面的诱惑太多太多..还好我自制力强才能回来..大家千万别相信传销的话,本人亲身经历过 敢肯定传销是骗人的东东...千万别上当
  • 第6楼, 2015-09-29 13:35:20   投诉 支持(293)
    杀死杀死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