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5-12-25 12:38:23
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要求,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研判各类问题线索,严肃查办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有力打击了药品、保健品“坑老”“骗老”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不法商家,同时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提高警惕、理性消费。
案例一: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案(该案例于今年10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七起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姑苏区某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自建网站开展私域直播,外聘主播针对中老年人消费群体进行健康知识普及,同时展示并推广君仙谷不老酒、舒康奇力子灵芝孢子油软胶囊、麻繁愫新维士茶多酚绞股蓝胶囊等产品。经查,君仙谷不老酒为普通食品,舒康奇力子灵芝孢子油软胶囊、麻繁愫新维士茶多酚绞股蓝胶囊为保健食品。当事人却在直播间中宣传上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又无法提供相应宣传的证明依据,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罚款。
不法商家紧盯老年群体健康需求,借私域直播隐蔽性优势,以“伪科学养生课”“专家一对一咨询”为诱骗幌子,通过虚构产品功效、夸大治疗价值等违法手段实施欺诈,严重侵害了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筑牢了老年群体权益保护屏障,为规范私域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守护“银发经济”消费环境提供了典型示范。
案例二: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虚假宣传案(该案例于今年7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六起通过保健品虚假宣传进行“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
张家港市某超市(以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销售商品蜂亿健®蜂皇浆冻干粉胶囊,并宣传该商品具有可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肝硬化、肾功能衰竭等多种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涉案商品仅为普通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家港市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治涉老保健品市场乱象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本案的线索来自于群众举报,并且提供了现场视频锁定违法事实,这成为查办此案的关键证据,凸显了公众监督价值。保健食品营销中,经营者应当严守“保健≠治疗”底线,避免触碰法律高压线。本案的办理坚持执法与普法同向而行,保持了对“坑老”行为“露头就打”的执法锐度,切实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商行老年人会销虚假宣传案
太仓市某贸易商行(以下称“当事人”)自2025年6月3日起,通过组织老年人参加“会销”讲座、试饮“藏十八宝酒”、召开“分享会”并赠送礼品等方式,推销其经营的“藏十八宝酒”(普通配制酒)。在“分享会”上,当事人安排员工采访老年人,诱导其讲述饮用后有“脚痛缓解”“血糖/血压下降”“头响减轻”等效果,并由员工引申宣传该酒具有治疗疾病、排出血管毒素等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版)》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针对老年群体,利用“会销”模式对普通食品作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的违法案件。该案典型性在于:手段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通过组织“分享会”、利用老年人“现身说法”并加以曲解引申,极具迷惑性;目标具有针对性,专门针对辨识能力较弱、健康需求迫切的老年人群体,社会危害性大;快速调查锁定关键证据,成功固定现场宣传视频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四: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对商品的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4年12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桃源镇马某某(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有多名老年人在体验当事人提供的电热褥垫、某品牌科技养生仪、发热坐垫等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以包饺子、发鸡蛋等名义组织老年人体验产品并拍摄宣传视频,宣称其经营的产品具有治疗“半月板、腰间盘突出”等功效。当事人提供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均不能证明上述产品具备当事人在视频中宣称和引导消费者宣称的功能。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产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实践中,涉老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反侦察意识高、取证难等特点。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第一时间固定当事人手机视频、销售凭证等证据材料,锁定违法行为,坚持执法普法、投诉维权并行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挽回群众经济损失近4万元,切实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健康、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
案例五: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虚假宣传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生鲜超市(以下称“当事人”)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如下问题: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氨糖软骨素胶囊且无法提供供应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在经营保健食品“意生缘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生机汉方牌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的过程中,宣传食用上述食品能够治疗哮喘、改善睡眠等,并在宣传单页上使用“心脑血管”作为套餐名称,误导消费者认为食用该套餐可以治疗或预防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深谙老年人对慢性病等疾病的担忧,本案中“治疗哮喘”“改善睡眠”,特别是以“心脑血管”作为套餐名称的暗示性宣传,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高度关注且易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弱点,将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包装成具有治疗功效的“神药”。本案的查办既维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遏制“坑老”乱象,守护了老年人的“养老钱”与生命安全,又增强了社会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免疫力,推动形成理性消费氛围,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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