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违法现象往往集中于多层次传销的隐蔽性
http://www.dsblog.net 2026-01-21 10:45:59
直销违法现象往往集中于多层次传销的违法现象上,或者说往往集中于网络直销的违法现象上。网络营销具有神奇的魔力。一个合法的多层次传销公司如果对这个多层次网络成功地运用,再加上独特的一流产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誉,这台网络营销机器可以奇迹般的几何倍增一个公司的销售额,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达到陡增的天文数字。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网络营销的魔力使自己的财富暴发,他们以发财的诱惑力,迷惑人们参加,他们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滚出大雪球,可以发展一个无限连锁链。但这一切都是害人的伎俩,广大的加入者最终会发现受骗上当,财富只被少数人骗取。可以说这个金字塔堆得越高,这个雪球滚的越大,这个无限连锁链拉得越长,它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各国的法律对网络营销违法打击也最有力的。
在二十世纪初的1919年,美国有一个“彭兹”金字塔案件,该金字塔的发起人鼓兹运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欺骗,他卖一种债券,引诱参加者购买,他从后加入者交的钱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红利,后加入者越滚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红利也越来越大。他用这种欺骗手法很快积聚了1000万美元。1964年10月在美国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规定参加者要先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当参加者拉新人入伙时,除了可以把上述购买的商品交给新手赚取差价外,还可向新手收取介绍费。该公司营业额靠此方法魔力般大幅度增长,1964年11月,其营业额为1.6万美元,1965年7月则为52万美元,1966年为1100万美元,1967年为3000万美元,1968年为1900万美元,以后几年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到70年代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现问题,吃亏上当者纷纷向司法机构检举、控告这些公司,很多金字塔公司被控告并停止营业。
日本的金字塔活动是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会”。该会以“投资2080元,吸收4名子会员,即可获得102.4万元”为口号。到1970年底该会会员已达43万人,并有多家分会,在全盛时期,该会会员高达180万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日币300亿元。1972年开始,会员向官方控告该会,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对这种老鼠会行为加以打击,同年,“天下一家会”宣布解散。
在中国台湾地区,1975年6月中华保康促进会成立,每一个会员投资6500台币,介绍两名会员入伙,至第8代时即可回收32万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该会成立不到3个月,即拥有会员近5 000人,吸收金额高达新台币2 500万元左右。1978年台家公司成立,自称采取多层次传销手法来销售其商品,1979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900万元,1980年达到两亿元,到1981年,营业额高达新台币4亿元。由于台家公司的迅速成长也是靠猎人头而非销售商品,终于引爆了有名的台家事件,吃亏上当的会员纷纷向官方起诉,虽然官方以缺乏依据为由免于起诉,但台家公司终于在1982年倒闭。
在以上现实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纯粹是用网络营销方式进行赤裸裸的“卖钱”活动,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销售。有的公司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从事金字塔阴谋。直销中的重大违法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多层次金字塔活动上。所以各国的法律重点都是打击金字塔活动。关于直销的其它违法现象,主要是高压销售,即强迫、引诱、哄骗、缠扰消费者购物。这也是各国直销违法的一个普遍现象,各国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国直销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对非法多层次传销的一个通称,是一个法律名称术语。例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在法律上称为金字塔,在俗语上又称其为“老鼠会”、“猎人头”、“卖钱活动”等等。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上多见称其为“滚雪球销售”。日本在法律上称金字塔为“无限连锁链”。另外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对金字塔的俗称常用“老鼠会”、“猎人头”、“滚雪球”等等。虽然这些名称不同,但它们的本质是金字塔。
从法律用语上讲,“多层直销公司”属合法,“金字塔公司”属非法。美国法律是这样限定的,一般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区别术语。但对金字塔公司在定义内容上进行清楚限定则很不容易。从多层次网络销售组织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层次传销公司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加拿大《多层次传销法》说:“金宇塔销售是一种多层次销售方式。”也就是说二者在销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这种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难辨,鱼目混珠。
美国在70年代初打击金字塔公司时,在如何区别金宇塔公司与多层次传销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进行甄别。因为许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层次传销公司,而暗中却实施金字塔阴谋。综观世界各国对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况,一般认为,隐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与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一样都是销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点:1、传销商加入时要投入很高的入会费。2、公司不是根据销售额给予传销商奖励,而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励。3、硬性规定传销商要买一个大数量的商品(存货负担)。4、对传销商退货予以限制(存货负担)。5、夸张收入,骗人入伙。而正当的多层次传销公司的入会费都不高,不是根据发展下线给予奖金,而是根据销售额给予奖金,没有存货负担,不限制退货,不夸张骗人。
总体来说,早期金字塔活动往往是一种明显的骗钱,象美国的“彭兹”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事件等等,形式明显,打击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确禁止金钱买卖。晚期金字塔活动就比较隐蔽了,他们不“卖钱”了,而是卖商品,在销售商品中暗地实施金字塔阴谋。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为,主要是针对它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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