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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 两部门发布公告

http://www.dsblog.net 2026-03-04 10:43:44

  2026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6年第1号),这是继2018年六部门联合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通知后,针对食品安全召回领域的首次专项强化规定。公告的出台,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从“明确责任”向“落地执行”迈出关键一步。
  对于长期处于“只有销售端、没有服务端”争议中的跨境电商行业而言,这份公告究竟划定了哪些红线?又对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及相关方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召回主体责任首次落地
  公告最核心的突破,是解决了长期困扰监管的“找不到人”难题。由于跨境电商企业的注册地通常在境外,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往往面临“鞭长莫及”的困境,导致问题产品召回力度大打折扣。
  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经营者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流程,并将受委托企业信息报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
  这意味着:
  责任不可豁免:尽管企业在境外,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必须“扛在肩上”。
  境内必须有受托方:不能再让消费者“直接联系海外”。每一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企业,都必须在国内指定一家“受托企业”来具体执行召回。
  信息必须透明:受托企业信息需要向平台报备,监管部门和平台都知道“该找谁”。

 

  企业“主动召回”是义务
  公告不仅明确了召回的执行主体,更细化了企业在发现风险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将“主动召回”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公告第二条指出:“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这一条款对企业的合规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动态监测义务:企业不能只做“二传手”,必须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立即停止销售:一旦发现苗头,第一步就是切断销售渠道,防止风险扩大。
  双向报告制度:不仅要召回产品、妥善处理(如退款、销毁等),还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行政监督。

 

  平台变为“督促者”
  跨境电商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和商家的枢纽,在此次公告中被赋予了监督和管理的重任。
  公告第三条明确:“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这条规定直接影响平台的治理规则:
  平台的督促责任:平台不能以“仅提供信息服务”为由置身事外,必须主动督促商家建立风控体系。
  强制下架权力与义务:对于“不听话”的商家,平台必须采取暂停服务的措施。这意味着,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面临实质上的“行业禁入”。

 

  行政处理与信用管理双管齐下
  为了确保上述规定不是“纸老虎”,公告明确了违规的严重后果。
  公告第四条强调:“对不履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这一条款释放了明确的信号:违规成本正在上升。 除了传统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纳入信用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影响的惩戒措施。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企业可能在海关通关、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结合2018年《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及此次公告的征求意见稿背景来看,监管层的意图非常清晰: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筑牢安全底线。
  有业内专家在解读时指出,新政策的落地对行业有一定影响。对于规模较大、体系完善的食品企业,这会督促其在国内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而对于一些小品牌公司,其服务体系本就不够完善,在国内可能很难找到愿意承担风险的委托公司,这或将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进一步提升进口食品的质量门槛。
  随着2025年我国进口规模创下历史新高,进口食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涌入国内,建立全链条的召回机制已成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此次《公告》的发布,正是通过制度创新,将境外的经营者纳入国内监管的“延长线”,最终保障的是每一位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
  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从业者而言,现在需要做的,是尽快审视自身是否符合新规要求:是否找到了合格的境内受托企业?是否建立了风险监测和报告流程?毕竟,在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上,“召回有人”才能“发展无忧”。

来源:本质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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