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第二款?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第二款?

http://www.dsblog.net 2026-03-10 09:25:20

 

    拒绝阻碍调查的法律责任:
    反法提供明确罚则
    广告法对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没有设定专门罚则。而反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对于广告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广告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证据、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完全可以依据反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因为广告案件的调查,同时也是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反法的这一罚则当然适用。

 

    平台责任的衔接:反法设定义务,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罚则
    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这一条款为平台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但需要特别注意:反法本身并未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尽平台管理义务的行为设定直接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反法第二十一条是义务性规定,但违反该义务应当如何处罚,在反法条文中找不到对应的罚则。
    那么,广告监管中遇到平台未尽对违法广告的防范制止义务时,应当如何处理?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平台记录保存用户身份信息、监测排查违法广告、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等。其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于平台未尽对违法广告防范制止义务的行为,除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之外,对于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处罚。反法第二十一条可以作为理解平台义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理解反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反法并不排斥广告。广告行为首先是商业宣传行为,当然受反法调整,只是处罚时应当适用广告法规定。
    第二,广告法未规定的程序性事项、调查措施、妨害调查罚则等,可以适用反法的相关规定。反法的调查措施条款、拒绝阻碍调查罚则等,也可以在广告案件中适用。
    第三,平台的广告责任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专门规定。反法第二十一条设定的平台义务于互联网广告方面,其法律责任在相应部门规章层面得到细化落实。
    第四,举报人告知义务等反法明确而广告法未规定的事项,应当视为广告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安排,不宜简单适用反法。
    总之,反法与广告法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关系。在广告监管执法中,既要准确适用广告法的实体规定,也要善于运用反法的程序性规则,同时注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专门规章的细化规定,才能实现全面、有效、规范的监管。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