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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润金与同僚打趣:我们这次捐款还不够多

http://www.dsblog.net 2008-07-11 08:09:36

 

  谁在决定捐赠

  在多多少少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限制最大。

  广东省一家知名企业一直常年捐助不同种类的慈善项目。近年这家企业投入最大的,是和西部农村饮水安全有关的一个特大慈善水窖项目。此外,为了带动更多的人一同参与解决西部农村饮水问题,该企业还向经手这一饮水项目的中央级公益组织捐赠了大笔特别专用款项,请该组织用于对该项目的社会宣传。

  款项赠出之后,企业负责人多次和受赠基金会沟通,请他们提供一份该笔宣传推广捐赠款使用情况的明细。但经过数次交涉,该基金会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仅作了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说明:捐款用于一两个电视节目,以及和某电视台合作活动的场地费。双方交涉到后来,彼此负责人见面的气氛尴尬,几乎次次不欢而散。

  但是,如果企业自己发起公益活动,或者企业直接组织对某公益活动的宣传推广,所有的开支都不能在应税利润中扣减。那么留下的问题是,企业还有多少选择?

  200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声称要将备受争议的少数公益组织可获得捐赠免税资格的范围扩大,凡是在国家和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皆可申请获得此资格。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该通知之前,长期都只有少数几家基金会可以获得捐赠免税特权。截至2007年1月,中国享受捐赠全额免税的公益组织不过22家,享受优惠待遇的基金会是13家,加起来不过35家,而除此之外的公益组织均不能享受此优惠待遇。

  按照2007年1月前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捐赠不经过中国政府指定的13家基金会和22家其他公益组织,所有的捐赠就都不能免税。而当一个社会慈善救济的渠道也被垄断,享有政府指定的垄断特权的基金会和公益组织就可能变成特权部门,不再需要向捐赠者或者社会公告善款使用明细,争取社会公信力。

  为了解决中国慈善公益体制的这一顽疾,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布前,该条例的草案版明确出现了不附带任何“行政”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令人遗憾但并不意外的是,最后由于某些利益集团势力的强烈反对,条款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在最后修改完递交国务院的版本上,虽然保留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但仍然恢复了过去的行政规定,即要求这类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也就是说,“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权,成为一个空而不实的纸上名词。

  当最新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模式出现时,曾令众多企业向往无限。但是很快他们就发现,这种附属于一个官方基金会、私人或者企业享有全部财务明细和善款管理权的官私“折衷”慈善模式,仍然只是有特殊社会影响力和巨额捐款、募款能力的私人或者企业的专享。

  由于国家法定对“非公募基金会”也就是私立基金会设立的限制,“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自己设立基金会的行政门槛,与一个官方特定的基金会合作,挂靠在它的下面,但是单独计划发起者和募捐者享有私立基金会所有的各种权益。它无疑是在现有体制上的一个很大创新。

  但是,对于全国更多的企业捐赠者,如果不是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做出巨大慈善捐款的财务能力,现有的官办基金会拒绝推广这种模式。所以,千千万万的企业捐赠者,仍然逃脱不了慈善捐助的旧有境遇。

来源: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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