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老东家 安利被辞高管讨要“保密费”
http://www.dsblog.net 2008-11-06 10:09:37
入职时单位不许员工离职一年内干老本行 任职期间突然被开 起诉索要竞业禁止补偿金———
本报讯 解除劳动合同后,陆先生将老东家“安利(中国)”(以下简称安利)诉至法院索要近12万元的“保密费”。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陆先生诉称,2007年4月,他与安利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担任企业传讯高级主任职务。2008年6月14日,安利突然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
陆先生认为,在职期间,他经常加班,超负荷劳动,安利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离职后,安利也未向其支付花红和竞业禁止补偿金。
因此,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利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69069.59元及经济补偿金32391元,固定花红7425元,竞业禁止补偿金118800元。
陆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在入职时,单位曾经表示不许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进入其他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并没有具体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
安利专门从广州派来法律顾问应诉。该公司表示,与陆先生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竞业禁止的事项进行过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公司不认为要禁止陆先生在同行业的其他单位发展。因此公司不同意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还在继续。
法律解读
不给补偿竞业禁止条款失效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解释说,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涉及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约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失效。
也就是说,劳动者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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