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严厉打击非法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08-12-15 13:29:27
全面推进机制创新,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作
当前,深化粤港澳合作,已经成为广东全省上下的一件大事。但粤港澳合作中还存在不少障碍,区域内的各种资源,包括商品、资本、技术、劳动和企业等还不能自由流动,体现为开放度不够、限制过多、投资准入门槛偏高、三地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不能互认等问题。对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广东提出用世界眼光来谋划和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三地全面融合。
深化粤港澳合作,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进,要发挥市场的整合作用,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那么,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力军,工商部门如何在深化粤港澳合作当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职能?带着这一疑问,记者专访了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
广东省工商局局长卢炳辉(中华广告网配图)
记者:在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作中,工商部门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卢炳辉:可以说大有可为。
改革开放初期,广东主动承接港澳地区制造业转移,形成了“前店后厂”合作模式,实现了优势互补,拓展了共同发展的空间。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粤港澳建立了政府合作机制,在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公共安全等领域上合作成效显著。近几年,通过实施CEPA,粤港澳三地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三地经济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发展态势良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提出用世界眼光来谋划和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三地全面融合,符合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实现广东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抉择。
深化粤港澳合作,要重视发挥市场的整合作用,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进,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有较大差异,只有努力做到经济行为主体独立化、经济行为契约化、法制化,强化市场运行机制,消除区域市场壁垒和不正当竞争,三地才能真正融合,粤港澳合作才能实现最大共同利益。
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力军,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登记注册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实施商标广告管理,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等,即通过实施规范市场准入、严格依法行政等一系列市场监管措施,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可以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体来说,工商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二是强化监管合作,共同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打破地区壁垒,促进市场流通和经贸合作;四是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合作,共同培育和保护区域内知名品牌,增强区域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五是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带动经济交流和加快发展。
记者:目前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存在哪些与深化粤港澳合作不相适应的地方?
卢炳辉:近年来,广东全省工商系统充分发挥垂直管理优势,积极推动全省统一市场建设,并依托CEPA协议和泛珠三角工商行政管理合作两大平台,针对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商标权益保护、消费维权等重点工作,积极与港澳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服务粤港澳合作的职能作用逐步加强。但按照深化粤港澳合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在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方面。一是投资准入门槛偏高。部分行业的投资未对外开放或限制过多,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有的地方政府附加“地方性”前置项目,影响了粤港澳企业跨地区自由投资和企业的兼并重组。二是投资方式限制过严。囿于现有法律规定,以股权等非货币资本以及劳务等生产要素出资受到一定限制,对企业名称登记和新兴行业登记限制过严,影响了三地企业融投资和发展壮大。三是企业登记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不利于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在部门和区域之间尚未完全实现互认共享,制约了港澳投资者方便快捷地办理投资手续。
(二)在市场监管机制方面。一是市场监管模式不完善。内地行业协会发展普遍滞后,社会监督力量薄弱,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失信企业的公示和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重叠,部门间监管执法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影响了市场监管效能。三是粤港澳市场监管合作有待深化。香港、澳门行业自律机制完善,主要采取司法途径处罚经济违法行为。广东工商与港澳在市场监管领域的有效衔接机制有待建立,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没有实现互通共享,市场监管和执法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市场监管协作等实质性合作尚未推进。
(三)在商标发展与保护机制方面。一是自主品牌建设后劲不足。广东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商标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不高,商标发展推进体系、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商标保护水平不高。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性措施、执行等环节存在不完善、行政手段有限等问题,没有建立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运转机制,缺失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制约了我省的商标保护水平。三是粤港澳商标合作建设和保护机制有待深化。目前省工商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合作,主要是商标案件线索通报、商标法律宣传和资料交换等,品牌建设等深层次合作尚未开展。另外,在当前商标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跨境分工趋势明显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建立跨境商标执法协作机制。
(四)在消费维权方面。一是消费维权的社会化模式尚未建立。当前消费争议仍停留在以工商部门调解为主的行政解决模式,消委会在调解消费争议中影响力不足。企业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不完善,行业协会协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维权救助体系还处于律师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服务阶段。二是消费维权力量有待加强。各级工商部门“12315”消费申诉举报中心与消费者委员会的衔接不畅,限制了其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三是粤港澳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尚未有效运行,异地消费者投诉的通报、收集、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互动性差,消费者的投诉纠纷不能便捷有效解决。
(五)在市场监管合作平台建设方面。目前,工商部门同港澳的合作限于单对单的局部接触,合作层次不高,尚未从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作、促进三地进一步融合的高度和层次去谋划合作。类似工商的职能在港澳政府由多个机构执行,制约了协调、交流和沟通工作的开展。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工商局直接领导19个地级市工商部门,但对广州、深圳两市工商部门只实行业务指导,导致有些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差异,力度不够。
记者:广东工商部门将如何破除这些“短板”,不断为深化粤港澳合作提供优质服务?
卢炳辉:总的思路和目标是:以继续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法治行政、效能服务、科学管理”理念、推进“市场准入规范化、市场监管科学化、消费维权网络化、工作平台信息化、工商队伍专业化”建设为载体,创新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着力粤港澳投资者公平准入、经营者公平竞争、消费者有效维权,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政策、有效运作的监管执法合作制度、双向互动的维权运行机制,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作。
(一)创新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为促进粤港澳合作创造开放规范的准入环境。一是争取放宽准入限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放宽在广东的港资、澳资企业投资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均允许港资、澳资企业进入;对CEPA框架下登记的港澳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经营行业、经营规模的限制。二是统一全省市场准入标准。全面清理各地的市场准入政策,制订统一规范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和指导规范,务必确保全省范围内前置审批项目和企业登记程序的统一。三是大胆探索市场准入方式,扎实做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争取早出成果。放宽企业出资限制,认真组织实施公司股权出资试点,积极推动开展债权出资试点,探索出台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版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具体措施;放宽企业名称限制,降低企业冠省名条件和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以及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积极引导港澳投资者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改造,出台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办法,研究制定新兴行业企业登记指导意见。突破农资市场化肥专营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四是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程序。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编办的支持,给予区县级工商机关港澳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授权,同时,简化港澳地区投资者来粤投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受理试点,认真履行国家工商总局下放的部分外资企业(商务部批准)登记管辖权,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完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互认共享机制,主动争取在工商、商务、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间推行外方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文书互认,实现“一次审批、全省通用”。
(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为促进粤港澳合作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一是统一规范工商系统的执法行为。出台监督检查规范,规范企业监管、广告监管、商品质量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商标执法,确保全省工商部门垂直系统与广州、深圳市工商局的执法统一,协作配合到位。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级公示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打击传销、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协作内容,加强与知识产权、海关、公安的商标执法协作,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构建内联外合的立体执法格局。三是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经营机制。指导个私协会、商标、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健全自律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支持行业协会代表会员企业对外开展维权行动。四是推行与港澳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针对跨境、跨区域经济违法问题,完善粤港澳案件协查机制,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热线联系,推行情报交换、委托调查、文书送达、联合办案合作,形成粤港澳三地互动的完整监管链条。
(三)创新商标品牌建设机制,为促进粤港澳合作创造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一是推动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加强商标引导培育,支持中介组织参与商标工作,健全商标发展推进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扶持高科技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和品牌推广,增强自主品牌优势。加快服务业自主品牌建设,出台鼓励政策,支持争创驰、著名商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创建区域国际品牌试点工作,促进我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二是创新商标保护机制。制定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规范,建立打击商标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商标纠纷调解制度,推动出台规制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地方法规,争取建立广东省商标行政、民事、刑事保护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三是加强粤港澳商标建设合作。协同宣传、交流三地商标法律制度,及时更新“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促进商标信息资源交流共享。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广东开办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同时争取港澳同意广东服务提供者到港澳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制定相应政策,设立高效机构,研究利用港澳资金、信息和国际市场网络,完善广东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品牌化的手段和机制,加速发展广东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继续完善粤港澳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促进三地共同打击跨境商标侵权行为。
(四)创新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为促进粤港澳合作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一是加快完善全省消费维权体系。尽快建设省“12315”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消委会两大层面的作用,依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加快完善省内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省、市、县、乡镇四级消费维权体系。二是完善消费维权社会化解决机制。推行消费纠纷协商和解机制。积极争取建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制度,授予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支持弱势消费群体开展重大、复杂、疑难消费纠纷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司法维权机制,实施小额消费简易诉讼程序,依托消委会推行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能和力度。三是健全粤港澳消费维权合作机制。指导省消委会与香港、澳门消委会共同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建立三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在异地消费纠纷处理、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消费维权信息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异地维权的“绿色通道”,建立覆盖粤港澳三地的消费维权网络。
基于粤港澳市场一体化是深化粤港澳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亟需引起重视,加强研究,务实推进。我们建议,将促进粤港澳市场一体化作为深化粤港澳合作的重要课题加强研究;近期要重视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市场监管合作机制,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筹划,统一部署,及时协调解决粤港澳市场监管合作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议在粤港澳合作联席会议之下设立市场监管合作专门小组,主要职能是研究解决三地市场监管合作的重大事宜,通报市场监管信息,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合作的问题等。此外,三地还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沟通和联络,推动三地市场监管合作务实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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