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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一非法传销头目获刑 获赃60万元

http://www.dsblog.net 2009-11-29 11:30:36

    发展700多名下线,非法获利60万元

    万州一男子在辽宁、山西等地大肆开展传销活动,3年时间发展了700多名“下线”,自己非法获利60万元。日前,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卿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予以追缴。

    据悉,该案是重庆法院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传销头目作出判决。

    传销头目“隐退”后遭举报

    现年34岁的被告人卿某,万州普子乡农民,小学文化。在案发两年前,卿某便已“衣锦还乡”,开着十多万的轿车,还与人合伙经营着一辆中巴车。

    不过,卿某的“好日子”在今年4月戛然而止。今年3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了群众的匿名举报,称万州人卿某曾在辽宁盘锦等地大肆开展传销活动,不少万州老乡因此受骗。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初步核实后,决定将此举报信转至万州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处理。

    万州警方在接到这一线索后,于今年4月21日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卿某前来接受调查。面对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卿某很快就如实供述了自己从事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卿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相关人士透露,卿某如此痛快的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能与他的不幸遭遇有关。从警方查明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卿某在从事传销的过程中,确实发展迅速,但后来却是得不偿失。据卿某交代,在2008年1月和2月,卿某两次遭到昔日“下线”黄某等人(另案处理)的绑架,并两次将其劫持到重庆,迫使其家人共计汇款40万元,以弥补黄某等人在搞传销时的损失。或许,犯罪嫌疑人卿某也是感到自己以前从事的犯罪活动,让自己深陷泥潭,因此选择了如实交代。

    三年时间发展七百余名下线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卿某受人邀约来到辽宁盘锦,参与了当地一传销组织。事后,被告人卿某迅速进入角色,并成为该组织得力干将。

    从2004年8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卿某以推销所谓的化妆品为由,在辽宁盘锦、朝阳以及山西晋中等地,先后介绍和组织传销人员700余名。其非法经营额达200余万元,被告人卿某从中获利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卿某退出赃款5万元。

    据被告人卿某交代,他涉足传销也是受别人的蒙骗。2004年,当时在上海打工的卿某,接到了老乡陈某的电话;对方称,自己在辽宁盘锦搞海鲜生意,请卿某过来考察,如果合适可以联手经营。同年8月,被告人卿某应邀前往,结果却掉进了对方参加的一个传销组织。“花2900元买一套化妆品,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然后自己再发展‘下线’:发展5个就升为主管,发展到17个就升为主任,发展到64个为经理,发展到700人就是总经理。”被告人卿某交代,最开始他就是将自己的妻弟、妹夫等亲朋好友,纳入自己“发展”的计划。为把他们骗到辽宁来,同样是以有好工作、可挣大钱为幌子;等对方来了后,就安排他们去听课洗脑。当然,这些“下线”又开始发展自己的“下线”。而每当自己的“下线”增多,处于“上家”位置的卿某在组织内部的层级也就逐步提高;因为发展“下线”数量的多少,也是卿某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即越到后来,卿某的收入也就更丰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看,到2007年,被告人卿某的“下线”达到700余人,其也成为“老总”级别的传销头目。据悉,这些“下线”除了部分来自山东、河北等地外,有很多就是来自万州。

    被告人卿某称,自己在从事传销活动中,也多次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打击,但每次打击力度都不够,他就频繁选择换地方。2007年,被告人卿某选择了退出,回到万州寻求发展。

    一审判决退赃并处罚金又获刑

    今年9月,万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卿某对检方的指控无异议。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尽管被告人卿某介绍、组织传销人员7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200余万元。但法院称,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故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庭审中,被告人卿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卿某有自首情节。对此,法院审理查明,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在接到匿名举报后,通知其接受调查。被告人卿某于4月21日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卿某即供述了自己从事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卿某供述其犯罪事实时,侦查人员对其采取的是一般询问的方式且也没有对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虽然,卿某系在被通知的情况下到侦查机关的,但公诉机关没有举示出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之前,就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相关证据和具体犯罪线索方面的证据。因此,鉴于被告人卿某在接到通知后即前往接受调查的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鉴于被告人卿某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部分赃款,决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卿某予以减轻处罚;即以被告人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卿某违法所得现金60万元,予以追缴。

    新闻延伸

    何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发布的消息称:全国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2554件,取缔传销窝点2万余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40余万人次。但是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传销活动仍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蔓延。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特地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修正案(七)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出台背景

    有人大代表提出,传销活动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

    “而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万州君之合律师事务所韦华律师称,由于国家法律未对这类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给司法部门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现在,《刑法》设立专门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其意义重大。“有利于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打击传销法律体系。”万州陈辉律师称,该规定即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依照《刑法》予以严厉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违法行为和一般参与传销者,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教育挽救。“这不但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而且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陈辉律师称,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设立,有效解决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从而更加坚决地遏制传销活动。设立单独罪名对于统一证据标准和判罚尺度、威慑不法分子、警示教育群众,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三峡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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