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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业:“卖二赠一”不是传销 但危害性更大

http://www.dsblog.net 2006-07-26 14:52:43

    "卖二赠一"与传销有着质的区别,企业和直销人员要正确认识到"卖二赠一"的经营实质就是一种比传销危害更大的经济诈骗行为。 
    
    近日,笔者接到了不少企业界朋友和直销员打来的电话,纷纷咨询 "卖二赠一"的市场分配制度及其发展前景,并反映个别经营组织美其名曰 "卖二赠一"不以拉人头为目标,是一种新型的直销模式。
      
    笔者通过对"卖二赠一"经营方式的深入了解,并与有关行业专家和学者共同研究和探讨,认为"卖二赠一"不是传销,而是一种变相的以欺诈为手段的经济诈骗行为。
    据了解,1994年底,"卖二赠一"先在黑龙江大庆市的一家手机销售企业中出现,目前全国已经有100多家企业在以这种模式运作,主要分布在东北和广东等地。现在,市场上还出现了"卖五赠三"和"卖一赠二"等方式,其实质是"卖二赠一"的翻新。为让广大读者认清其本质和危害,笔者对其做如下详细剖析:
    
    一、诱人的数字游戏
    
    近一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卖二赠一",承诺顾客只消费或卖出一份产品,便可以享受公司开展的 "卖二赠一"利益返还活动,有机会循环获得同等或高于商品价值数倍的赠送。
    
    (一)"卖二赠一"模式解析"卖二赠一"就是指在市场经营中,当会员顾客每卖出两份产品时,公司即对会员顾客赠送一份产品,卖得多,赠送得也多。公司向会员顾客保证,在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让每一位在公司购物的会员顾客都有可能完成循环并享受公司提供的优质服务,其循环次数会达到30次以上。
    
    (二)"卖二赠一"如何计算?例如,公司会员顾客有王先生(来自南宁)、 李先生(来自长沙)、张先生(来自武汉)、赵先生(来自北京)。
    1.王先生于2006年元月18日上午9:00入会购买1套产品,排1号。
    2.李先生于2006年元月18日上午9:01分入会购买1套产品,排2号。 
    3.张先生于2006年元月18日上午9:02分入会购买1套产品,排3号。 
    4.赵先生于2006年元月18日上午9:03分入会购买1套产品,排4号。
    (注:以上入会购货时间即汇款时间,若汇款时间相同,以在发货站或区域代理注册的时间排序。)
    王先生是1号,李先生是2号,也就是说,到李先生这里公司已经卖出了2套产品,那么,按照"卖二赠一"的赠送模式,公司就要送出一套产品。因是根据注册客户汇款时间的先后排序号进行赠送的,王先生1号,李先生2号,则王先生优先获赠,也就是说赠送的对象永远是排在第一位的顾客!
    
    (三)如何计算循环?这时有人就提出问题了,2号李先生怎么办?根据公司"卖二赠一"循环的模式进行赠送,1号获得赠送后2号变成1号,1号的王先生将重新参加排序变为5号,张先生、赵先生的排序也由原来的3号、4号上升为2号、3号。按照这样的顺序,李先生、张先生、赵先生都将在产品的不停赠送中依次获得赠送的产品,当1、2、3、4号的王先生、李先生、张先生、赵先生都获得了公司赠送出的产品后,按照循环式赠送排序的方法,可以继续参加排序,不断获得由公司赠送出的产品,直至获赠满30次。这种"卖二赠一"模式最多可获得1:30的高额回报,对于熟悉传统市场经营的人们来讲有极大的诱惑力,对于不明真相的顾客而言可谓看到了一本万利的登天梯,因而"卖二赠一"这种经营方式在个别边缘市场中运作得轰轰烈烈。
    
    二、"卖二赠一"是一个永远解不开的数学游戏
    
    任何经济模式的发展都是有轨迹可循的,都是可以量化计算的。从理论上讲,经济模型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是市场经营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模型运行不下去,说明市场不可能达到持续稳定的发展目标。 
     "卖二赠一"是指会员顾客卖出2份产品后,公司将其中的一份产品作为奖励赠送给会员顾客,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卖二赠一"的模式阐述,其基本的经营模型如下: 
    
    第1层1个赠1,需要第2层的卖2才能实现。
    第2层2个赠1,需要第3层的卖4才能实现。
    第3层4个赠1,需要第4层的卖8才能实现。
    第4层8个赠1,需要第5层的卖16才能实现。
    第5层16个赠1,需要第6层的卖32才能实现。
    第6层32个赠1,需要第7层的卖64才能实现。
    第7层64个赠1 ,需要第8层的卖128才能实现。
    第8层128个赠1,需要第9层的卖256才能实现。
    第9层256个赠1,需要第10层的卖512才能实现。
    第10层512个赠1 ,需要第11层的卖1,024才能实现。
    第20层524,288个赠1,需要第21层的卖1,048,576才能实现。
    第30层536,870,912个赠1 ,需要第31层的卖1,073,741,824才能实现……。
    
    在"卖二赠一"的模型中,未来"卖二赠一"的支付将是一个无穷大数,需要后续的倍增销售量来进行兑现。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地球上的消费者是有限的,从数学模型的计算逻辑上讲,"卖二赠一"的模式是一个没有解的答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卖二赠一"的经营模型不成立。
    
    三、"卖二赠一"不是传销 
    
    (一)我国政府对传销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2005年颁布和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中的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卖二赠一"不是传销的理由根据我国政府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卖二赠一"不是传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卖二赠一"是指通过会员顾客卖产品而获赠产品,会员顾客消费或者卖出多少产品由自己说了算,不存在拉人头行为,所以不属于传销。 
    
    2."卖二赠一 "是以卖出产品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没有固定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个人的"赠一"收入不是按照固定的网络关系由下级人员的销售来提供,而是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的"卖二赠一"返还活动,所以不属于传销。 
    
    3."卖二赠一"是以卖出产品获赠而得利,不存在着因为买产品而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更不存在着高额的入门费,所以不是传销。综上所述, "卖二赠一"不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没有传销的经营形态,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市场执法和监管中不能简单地把"卖二赠一"当作传销进行处理,而是要挖掘"卖二赠一" 的发展根源,要认清其进行经济诈骗的实质,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四、"卖二赠一"是以销售为名的商业诈骗行为
    
    在传统行业中,"买二赠一"是指企业为了开展市场促销活动,当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达到两份时,公司额外赠送消费者一份产品,从而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积极性,推动市场经营的快速发展。"买二赠一"与"卖二赠一" 有着质的不同,前者为赠而买,是一种鼓励消费的促销行为;后者是为赠而卖,是通过卖而获得赠,是一种有目的的不正当获利行为。 
    目前,"卖二赠一"的经营模式被部分灰色公司和地下经营组织所利用,他们打着产品促销和消费获利等名义进行市场经营,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物与物的交换行为,但其实质却是一种严重的经济诈骗行为。 
    
    "卖二赠一"作为一种经济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卖二赠一"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市场经营中,由于"卖二赠一"能获得高额的利益回报,在开始运作时部分抢占先机的人往往都是先一次性消费几十件或上百件产品确立资格,占领"卖二赠一"模式的塔尖位置,以便获得高额的回报.因此,形成了公司初期的大规模虚假销售活动,不明真相的顾客或许会借债或贷款,超出了自己的投资和消费能力,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卖二赠一"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
    
    (二)"卖二赠一"是一种严重的诈骗行为在"卖二赠一"的市场运作中,顾客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经营状态。例如本期销售了多少产品和累计共有多少会员顾客都是一个未知数,经营行为不公开、不透明,公司可以进行暗箱操作分配名次和数量,并能人为地操纵市场经营,部分人以此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同时,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系统无限大时,"卖二赠一"就是一个无期数,将无法兑现。因此,"卖二赠一"是一种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
    
    (三)"卖二赠一"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公司市场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消费容量迅速增大,公司进行"卖二赠一"的返还速度也都加快,当公司本期收入无法支付事先承诺的赠送条件时,公司的组织者只有两条路可走,其一是携款潜逃,其二是宣告破产。留下的往往是不明真相的顾客,为找一个说理的地方,设法讨回自己的应得利益而难免聚众闹事,最终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稳定。总之,"卖二赠一"与传销有着质的区别,企业和直销人员要正确认识到"卖二赠一"的经营实质就是一种比传销危害更大的经济诈骗行为。在新的直销法制环境下,企业和直销员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合法经营才是市场发展的硬道理。
    
    作者简介:
    
         直言 
     实名梁广业,直销专业咨询策划高级顾问,从事直销及研究工作近10年,对直销事业有一种执着的追求精神,善于思考与创新,冷眼观行业,直言品直销。
来源:《分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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