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货宝不到一个月多次停服 模式被定义为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15-12-23 10:53:44
除了“受不了总是停服”外,只入驻清货宝几天的微商Cherry告诉记者“不玩了”的原因:“我不想再找朋友加入,这是在坑他们,其实这200元的产品就是推荐你加入清货宝的人要清的产品,你要清货就必须不断拉人加入,加入一个你就可以出200元的货。”
在Cherry看来,按清货宝的玩法,用户发展的会员越多,出货越多,而这些货根本不是卖给了终端消费者,还是在需要清货的微商手里流转。
互联网观察人士郭静则对清货宝作为分发平台的基础——流量入口,提出疑问。
“想要作为商品分发平台,就必须要有一个入口,很明显当前的移动互联网入口都被BAT瓜分,第三方平台想要获得大量流量是不可能的,所以清货平台更像是一个噱头,而且还要入驻费。”郭静指出,这种流量更多的是通过不断招募会员获取。
两级限定规避刑事风险
也有不少人,将清货宝的这种会员招募营销模式同“传销”关联了起来。
“微商卖不出去的东西,换个平台就能卖出去了吗?商品一直在清货宝的注册用户手里流通,根本不是真正实际的销售,赚钱的都是平台,上线只是努力赚下线的钱,层级代理商偏好虚拟化、金字塔化的奖励体系,这种营销方式离传销很近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分析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认定传销主要有两个条件,即‘拉人头’和按层级计酬,‘拉人头’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并且参加需要缴纳入会费;按层级计酬,即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起来的人员数量作为获取报酬的依据,所获报酬来源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缴纳的‘入会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要求,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清货宝客服表示,清货宝只赚了一级的佣金。
按照清货宝客服的说法,以上面的例子进行分析,对于B用户招募到C用户,A用户可以获得80元奖励,但对于C用户再招募到D用户,A用户无法获得奖励。换言之,清货宝把奖励的范围限定在了两级范围。
从清货宝的运作模式看,阮齐林认为,清货宝的用户注册必须经过会员推荐且需支付399元,对于直属会员招募会员后的80元奖励,很难认定奖励资金都来源于平台本身,现有的会员间接从此后发展的会员身上提取报酬,已符合传销行为特征,可能会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但因为只存在两级的奖励模式,还构不成刑事犯罪。
此外,传销的特征之一,是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
“除非产品过期或是三无产品,不然不允许退货。”当记者问及200元礼包是否可以退货时,蕾蕾如是说。
法治周末记者也在清货宝使用问答中看到,如果收到三无产品、过期产品可以投诉,被投诉多次的用户将被平台撤销资格永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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