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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渐成犯罪平台 “经济邪教”何日铲除

http://www.dsblog.net 2006-12-08 09:49:51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自去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直销业稳步开放和规范发展,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年来,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执法,保持了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多种深层次矛盾交织并存,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严重影响了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打击传销形势不容乐观。

    虚拟网络成犯罪平台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15起传销重大典型案件,其中8起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开展犯罪活动。随着高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类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鸟枪换炮”,利用互联网诱骗群众,诈取钱财。

    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国人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网站上发展“特许电子商务红花红国际网上连锁专卖店”。参加者须经上线推荐并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才能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通过网站发展下线。截至2006年3月8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所谓品牌推广店2512家,加盟连锁超市512家。涉案金额1.14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代理商和会员。并且直接利用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销售管理、奖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人员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截至2006年案发时,伊美公司已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传销经营额3195万元,违法所得971万余元。

    2004年以来,冯某某等人以中都阿星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网站在各地吸收会员。具体方法是,中都阿星公司在全国各地培养地区经理,地区经理在当地发展吸收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后在中都阿星公司网站注册,入会费被转化为互联网上虚拟的“星币”,会员凭“星币”购买中都阿星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的商品(多为劣质保健产品)。至案发,这一传销组织已在全国22个省市吸收会员4300余人,涉案金额约1200多万元。

    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网络传销极具隐蔽性、骗欺性。

    例如,云南昆明蒙卡迪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所谓的营销活动,以网上购物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参与者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加入公司,发展下线,抽取提成;2005年12月,卢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广东、江西等地以“慧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和低话费拨打长途电话为诱饵,发展人员。参加者须交纳450余元开户费成为会员,在慧缘公司网站上获得一个账号进行“消费”,可以低价拨打网络电话,通过网站利用网络电话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给予奖励。

    有些网络传销活动,更进一步反映了传销违法活动的欺诈本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伊美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食品、保健品以及化妆品,成本仅为3.59元至20.48元,销售价格却高达78元至768元,产品实际价值仅占销售金额的5%-8%。

    更为可恶的是,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将网络传销活动向校园渗透。

    2006年1月,王某等人以“推广网络教育”为诱饵,宣称其活动已在境外注册合法,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不强,经济需求较大的心理,通过网络迅速在广西多所高校发展800余名学生参与。至案发,王某发展下线14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75.5万余元。

    “经济邪教”本质日益凸现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高峰指出,我国2001年提出“传销违法犯罪是‘经济邪教’的说法”。近年来,随着其蔓延态势,传销“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高峰说:“传销组织者不仅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而且还通过反复‘洗脑’,宣扬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歪理,对参与人员进行精神控制。传销的诱惑性和渗透性,超过了其他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据了解,从警方近年来查处的传销案件情况看,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高峰说,传销不仅直接侵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由于传销组织诱骗和吸纳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和资金,并伴随假冒伪劣商品、虚假注册公司、偷逃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严重劣化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是什么让传销如此具有吸引力?

    全国整顿办副秘书长姚广海分析说,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我国。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发育阶段,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一些不法者利用“直销”的名义,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赵晓光说,由于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以“快速致富”理论为诱饵,再加上当前我国社会就业压力比较大,部分群众又对直销与传销的界限缺乏明确认识。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寻找就业出路、甚至想不劳而获的心理,诱惑群众上钩,实施骗局。

    赵晓光指出,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人员网络,这一新情况的出现,对我国政府有效遏制传销违法行为的蔓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多方联手共建打击长效机制

    面对打击传销工作的严峻形势,工商、公安等部门联手作战,查处了一批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案件。

    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传销案件3377件,取缔传销窝点24446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53606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90起、1553人。

    今年1-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犯罪案件1499起,涉案金额51.6亿余元,破案1418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8734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2.85亿余元,打掉团伙2818个,解救受骗群众和教育劝返人员174153人。各项数据均已超过2005年全年总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介绍说,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会同公安、通信、教育、人民银行和金融管理等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加大对14个包括网络传销在内的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省(区、市)的整治力度。将与全国整顿办、公安部一起,对传销活动猖獗、社会反映强烈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的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了打击传销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试点;与教育部建立了防止传销进校园的工作联系机制,都取得较好成效。

    同时,为方便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了打击传销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网上予以公布。各级工商机关通过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辖区责任制、追究制、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情况通报制度等,推进了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形成。

    公安部目前正筹建“全国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库”以精确打击各类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高峰介绍说:“信息库将涵盖1998年以来所有传销违法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传销活动,目前已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信息库建成后将成为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有效打击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分子的一把利剑。”

    有关人士提示,不管传销组织和传销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多高明,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别人给你免费的东西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如“他为什么这样做?”“他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补偿?”进行网上交易时,不要直接把钱汇入对方账户,付款最好通过中介机构,涉及金额较大时,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文件,或约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等。(完) 


 
    附: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托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二是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完)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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