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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管理亟须规范企业行为

http://www.dsblog.net 2018-02-27 10:48:01


  功效证据应保持一致
  目前,无论是药品、医疗器械还是保健食品,对于功效宣称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就化妆品而言,基于使用效果的功效宣称也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且《广告法》也有相应的管理要求,“不能忽悠消费者”早已成为共识。
  《指导原则》提出,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功效宣称评价的主体,功效宣称应与其证据水平相一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注重品质,且信誉过硬的企业,早已把功效验证当作研发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据资生堂研发中心技术人员介绍,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通常是根据产品分类和配方构成。而判断其是否需要或开展何种功效评价试验,主要包括同类产品或同等规格原料的上市(使用)历史及顾客反馈信息、现有功效评价试验数据的调查评估、最新研究成果及科学方法等有关信息的收集等。
  据了解,具体试验和评价方法主要有四种方式,分别是仪器测定,如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防晒、美白、抗皱、保湿等试验;第三方感官评价,由专业医生或具有同等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直接或针对仪器测试结果进行感官判定;受试者自我评价,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受试者的使用效果、使用感觉等;其他权威机构、学会公开发表的试验结果、学术报告及论文等的评价、利用。
  该技术人员告诉记者,针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国目前除了防晒功效采取了数值量化的评价方式进行管理外,其他类别的化妆品功效,并没有明确的试验方法和功效成分管理。此次制订《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也应是为了填补这部分空白,为今后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方面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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