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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直销监管政策明确了2018四大重心

http://www.dsblog.net 2018-04-17 09:45:18

  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工商总局和食药监局合并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发布的第一份针对直销行业的文件,《意见》中不乏呈现出一些新的亮点。


  一、推进“直销员”与“经销商”双轨监管
  《意见》中指出:“应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
  一直以来,直销员和经销商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是直销监管的难点所在,从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直销违法案件来看,直销企业经销商的案件占比40%,而在走访和问卷调查中经销商违法违规案件也排在首位,可见,经销商是当前直销违法案件的查处重点。
  因为直销经营的特殊性,其销售主体分为两部分:直销员和经销商。直销员是有获得直销公司直销员证,并在商务部直销网站备案的经过直销员培训的合格的个体销售。经销商是有开店资格,有直销企业产品专营权的经营销售。两者的区别是,已备案的直销员可以在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推销给消费者,而经销商是和企业签订了合同的专卖店,有工商营业执照、经审批的可经营的店面。一般来说,经销商不得同时兼任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如果兼任,需在工商直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目前,市场上对经销商和直销员的概念区分不清楚,很多人把直销员和经销商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只是叫法不一样。当前的监管中,是将直销员这个群体和经销商这个群体进行相对独立监管的,直销监管的是直销员群体,而经销商的监管归口是企业的传统业务板块。本次《意见》将这一问题明列出来,表明了国家市场监管中要进一步将“经销商”和“直销员”这两大群体之间的关系明晰化:直销员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经销商不能从事直销活动。在《意见》中也着重强调了经销商出问题,直销企业也有连带责任,一并处罚,这一举措势必加快企业建立自检自查的主动机制。接下来,直销企业可能要自觉进行内部梳理,针对直销员和经销商来制定不同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严查“挂靠”行为
  《意见》指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当下,直销行业不乏“挂靠”现象,其根源在于直销是特许经营行业,直销牌照是一种稀缺资源,想做直销的企业或团队与部分拿牌企业通过“挂靠”“牌照租借”进行利益置换,对市场秩序产生了消极影响。此次《意见》出台,正是为了整顿行业秩序,规范直销主体的经营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次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会对目前行业的一些挂靠现象有一定的肃清作用。


  三、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直销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是原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度的重点研究项目,是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调研的结果。
  《意见》指出“整合监管资源,按管辖范围分级开展直销监管工作;构建与分级监管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分级监管的信息交换渠道,完善上下联动协调机制等。”“根据各地实际,采取不同的分类监管模式。”
  直销有别于一般的传统经营模式,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采用同一种监管,面对直销区域差异化和直销企业内部管理差异化等现实问题,不容易让监管得以很好实施。而通过分区分级,可以达到监管重点的目的,在对直销企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于运作规范、声誉良好的直销企业,少分配一些监管资源,而对存在运营风险和治理缺陷的直销企业,则多加关注,通过实施更为严厉的措施督促指导这些企业规范运作。而把企业信用状况结合到监管工作中,一方面可以针对重点问题企业做到重点监管,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企业的自律自检行为。

来源:直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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