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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ICO、STO融资涉非法集资、网络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18-12-13 15:02:38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多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曾经一度“现金贷”“校园贷”乱象频出,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群体,一些机构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费、暴力催收的经营模式,还有的机构非法买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曾经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此外虚拟货币还日益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
  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制加强,一些机构也在呼吁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记得我在一次论坛上曾经跟大家分享过一位法国学者的文章,其中谈到比特币的泡沫不过是疯狂投机的最新化身,历史上疯狂投机史都会冲击金融市场,没有人能预言投机风险的持续时间长短和顶部在哪里。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如果说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况一样,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
  这几天,我看到媒体上,尤其在自媒体上炒作,几个华人在海外设立私募基金,投资了大量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据传一位非常有名的华人科学家的去世也与此有关。我们暂时不能确认这个事情的真假。如果是真的,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著名的经济学家和学者陈志武教授在几年之前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他有一段话说:任何新鲜事物都会带来一定激动,甚至一阵热炒,然后回到现实,发现真实情况并非当初发热时预估的那么理想,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空空热闹一场。
  讲到这里,大家都会思考,短短几年时间,怎么会让人感觉到一提“互联网金融”,就好像是骗子,或者有很多的骗子混入其中,这个过程有哪些经验需要总结,行业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如何规范健康的发展?
  当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方兴未艾,在数字化、信息化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仍会层出不穷,将会继续给金融业带来持续深远的影响,如何引导、发挥科技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
  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高,外部性强,而且其风险特征表现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国际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
  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一段描述,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名字很好听,后来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对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大家觉得这个名字不好用了,不断创新新的名称,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时实质。
  更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来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的市场驱动、去监管化和强烈的创新导向等一些变化,某种程度上种助长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转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来源:中国记录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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