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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妆多数产品误导消费者 市场亟须有效监管

http://www.dsblog.net 2019-02-12 10:03:24


  市场存在三无产品
  企业卫生状况极差
  不少消费者告诉记者,她们在日常生活离不开化妆品。相比于市面上普通的化妆品,在药店购买的药妆品多多少少含有药物成分,用起来更安心。
  北京市民李静是某互联网公司的职员,熬夜、加班是她的生活常态。“再加上我是敏感肌肤,疯狂起痘,简直令人崩溃。”李静告诉记者,在朋友的推荐下,她购买了某品牌的洁面皂,她看中的正是这款产品所宣传的功效——“加速皮肤新陈代谢,减少皱纹,延缓衰老”。另外,一些消费者的使用反馈也让她毫不犹豫购买这款产品。
  “反正就是一块洁面皂,不管有没有宣传的那种功效,平时清洁还是可以用的。可能也是自己的心理作用,感觉还是有点用。”李静对记者说,自此以后,她成为各种药妆的资深“小白鼠”。
  据李静介绍,她在使用药妆产品时,有时会遇到“三无”产品,不但起不到改善皮肤的作用,反而会带来一些问题。不过,只要不是很严重的皮肤问题,大多数皮肤科医生都会开一些舒缓镇定消炎的药品用于修复皮肤受损的屏障和细胞,让皮肤慢慢恢复到健康水平。“之后,只要不使用那些‘三无’产品就没事了”。
  “可能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这两年药妆比日化产品好卖。所以,各路资本一窝蜂地涌入药妆市场。”就职于某医院皮肤科的柳林(化名)对记者说,“我上学那会儿,有个厂家请我的师兄研发一种护理产品。之后,厂家自己生产,打着专业医师研发的旗号以‘药妆’的身份大肆宣传,销量极为可观。”
  然而,柳林他们事后发现,那家生产厂家的卫生状况极差,生产线脏兮兮的。“既然是药妆,生产线肯定比一般护肤品的要好,但那场景让人瞠目结舌。”
  “此外,还有一类所谓的药妆,其实与商场超市出售的日化护肤品没什么区别,日常使用没什么问题,但是不会改善问题皮肤。”李静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现在没有研究表明药妆对公众的健康到底有多少损坏,但是关于药妆的描述肯定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因为其描述的内容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这种化妆品具有治疗作用。药妆品的广告不能含有治疗疾病的描述,药妆品也不能替代药物。


  一些企业借名头炒作
  部分消费行为不理性
  今年1月10日,欧莱雅集团收购的美国药妆品牌CeraVe(适乐肤)宣布正式进军中国市场。此前,欧莱雅中国的活性化妆品部门已经有了理肤泉、薇姿和修丽可三大药妆品牌。实际上,目前除了欧莱雅公司,葛兰素史克、上海家化、资生堂等都推出了自己的药妆品牌,纷纷抢占中国市场。
  在某化妆品品牌原料部负责人张鹤(化名)看来,国际上知名的品牌,如薇姿、雅漾、理肤泉等,从来没宣称过药妆,他们只研究皮肤与功效,但在消费者看来却是神一样存在的“药妆”。
  “消费者不在意产品具体叫什么,在意的是功效和安全。过于追求药妆之名而不务功效之实,只能说华而不实。如果功效、安全过硬,也不必强调药妆之名。”张鹤认为,市场上对药妆如此敏感,其原因在于,一些产品盲目跟进,基本功没做好,只是借药妆这个名头炒作;还有一些小品牌失去可以搭的“便车”,自然缺少了成长的动力。而且,对于那些没有“搭上便车”的品牌来说,曾经后悔错失良机,但此次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解释一出,他们在心理上找回了平衡。
  “药妆品是个错误的概念,现在依然有人用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化妆品企业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二是消费者不理性,这些不理性的消费行为助长了打着药妆旗号的产品的畅销;三是监管有漏洞和盲区,有真空地带。
  对此,张鹤的看法是,“无论有没有‘药妆’这个概念,只要品牌能加大对皮肤机理的深入研究,开发出安全、有功效的产品,品牌依然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所以,只要有需求,功效类护肤产品也一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尽快出台专门法律法规
  构建全民参与共治模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国内市场,药妆产品以药、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三种身份曲线进入市场。由于药妆强调功能性,被国家食药监局重点监管。对于防范化妆品“药妆”化,刘俊海建议,尽早形成针对化妆品的专门法律和法规,通过良法善治推进化妆品市场治理的现代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无论是前不久发生的权健事件,还是最近的药妆解读,都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就是与健康相关产品的治理模式值得反思。”王岳说,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边界应该是清晰的,如果有人在广告宣传和信息传播上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可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处罚显得太轻,对违法者起不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在王岳看来,法律的严肃性并不单纯体现在惩罚的力度,更重要的是一种不可豁免性,“针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应该有一种更好的社会治理模式。比如除了加大处罚,还要有对应的刑事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全民参与的社会共治的新模式”。
  此外,王岳还建议,建立内部人员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还应该建立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让消费者追究相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通过公益诉讼,把消费者权利和利益集合起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替代以往简单的行政处罚,这个可能更有意义。”王岳说,同时,广告法中关于健康相关产品的规定还有修订空间。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可以针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单列一个章节,使其内容更丰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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