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业界新闻 » 互联网时代下“直销”和“消费返利”如何共生

互联网时代下“直销”和“消费返利”如何共生

http://www.dsblog.net 2019-04-10 10:39:42


  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分局将鄂尔多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云联惠”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和前期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案件涉及相关人员97人,涉及金额达800多万元。
  2018年11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工商局发布消息称:“临沧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强化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为重点,迅速开展临沧辖区‘云联惠’涉嫌传销查处整治工作。经过认真检查核实,临沧辖区涉及的5家加盟店均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传销活动,对5家加盟店均给予了行政告诫。”
  2018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关于做好‘云联惠’案件关联代理公司和联盟商家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我旗的2家‘云联惠’联盟商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暂未发现非法集资、传销犯罪,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组织、策划、煽动、参与非法维权的商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的结论是,这种经营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到目前为止,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判决认定“云联惠”为非法传销组织的;有判决未认定“云联惠”为非法传销组织,而仅认定“云联惠”会员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也有判决认定“云联惠”会员不构成犯罪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返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棒子全打死,认定其涉嫌传销。
  他指出,在平台发展初期没有表现出违法特征时,对于真正合法经营的商家和平台,监管部门应向消费者发出风险预警,不能一味取缔或叫停。同时,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管应持续加码
  尽管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消费返利类经营模式依托互联网具有一定的诱惑性与隐秘性,但是也不能全盘否定“消费返利”。
  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提示称,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从六部委发布的提示来看,当前“消费返利”模式确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但并未一概认定所有的消费返利模式均属违法。
  业内人士指出,在面对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带来的挑战,在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应该允许那些并不违法的创新型经营模式逐步完善。刘俊海表示,一些“返利”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也要在发展中规范:“不要把简单的法律关系人为复杂化,本身是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弄成返利模式反而显得复杂,搅在一块儿更说不清楚。”刘俊海说。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预警显示,一些第三方平台的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同时,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刘俊海表示,当前一些商家确实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情况。“见利忘义对于企业发展行不通。企业发展不能只讲创新不讲诚信;只讲发展不讲规范;只讲快捷不讲安全;只讲效率不要公平。”
  同时他指出政府也要转变职能,“概括起来就是‘放管服’,‘放’是简政放权,‘管’关键是事中和事后监管,‘服’是扶持和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海说。
  针对“云联惠”这样新型电商的发展,刘俊海表示,一方面政府应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去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商家应对消费者有感恩之心,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如果想要真正取悦于消费者,真正让利于消费者,干脆就明折明扣,别让消费产生投资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孙兆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