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典型违法案例!别总盯着顶级词汇查
http://www.dsblog.net 2019-05-09 14:35:16
每关于广告法,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不得使用“第一”、“最佳”等顶级词汇。事实上,仅仅将目光放在这一处并不能将广告法的博大精深体现出来,下面小编给大家推送9个典型广告法违法案例,让大家体会一下什么叫做“一不小心就违法”。(手动狗头)
01
广告中不得含有错别字
【案例】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
【点评】发布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
(比如:药品广告:“咳”不容缓、山地车广告:“骑”乐无穷、补品广告:“鳖”来无恙等可以洗洗睡了)
02
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不得与事实不符
【案例】当事人于2017年7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围墙外)发布含有“中国房地产综合实力40强”“中国最具投资实力的开发企业TOP10”“连续3年热销超百亿元”等内容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广告费用为6000元。
【点评】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不要瞎夸大宣传,尤其是涉及排名,否则只要你提供不出来相应证据,就要挨罚)
03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案例】当事人自2018年3月29日起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广告中没有明确说明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交通是购房者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房地产附近的交通是尚未建成的,一定要说明)
04
不得作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案例】2017年4月,当事人印制含有“首付40万元左右,小投资、大财富,财富风暴一触即发!首批旺铺享大优惠、大升值,抢到赚到,财富机遇不容错过”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24408元。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虽然是买房的都挣了,但是挣不挣、挣多少是买主的事,和你卖房子的没关系,你不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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