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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布2019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http://www.dsblog.net 2019-12-18 09:16:00


  七、江苏淮安幸福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即通过户外墙体、道路电线杆等多种载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多处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且使用专家、医生形象并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2019年5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八、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发布含有国家领导人照片、“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公司拥有国内最权威,医疗水平最高的一支中医名家队伍,是以‘全国全军有特殊贡献技术的专家’以及‘共和国领袖的专职保健医生’为主体组建的”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九、安徽合肥医博肛泰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多个互联网站发布含有“合肥市价格诚信单位”“安徽省医保定点单位”“361286例康复患者见证,铸就百姓优秀口碑”“治疗仅需10分钟,微创无痛、安全可靠、无需住院”“合肥最好的肛肠医院”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万元。


  十、福建福州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册等媒介发布含有“高质别墅”“叠拼别墅”“山海主题牧场”“Discovery世界主题乐园”等内容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涉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相关设施及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2019年7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15万元。


  十一、福建福州九龙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赠送盒装纸巾的形式发布含有色情暗示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19年7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十二、湖北恩施州中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名人效应在拍卖某明星居住过的套房过程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余温尚存、余香尚在,今夜等您!”等内容的酒店广告,内容低俗,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2019年9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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