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这12个市场监管新规与你相关!
http://www.dsblog.net 2020-01-02 10:25:19
时光如梭,随着2020年的到来。市场监管又出现了哪些新规呢?快来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内容非常丰富,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明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明确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推动创新监管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实施,投诉举报有了新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办法》在“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的基础上,明确“投诉举报两分法”。规章明确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测、价格、知识产权等。
引发关注的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新办法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监管全面整合,强化了监管部门分工与协调,严格限制重复抽查,增加抽检分离制度,在诸多方面有了变化,比如网络抽样(可买样)、换机构复检、后置样品确认环节,又如事先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不再使用“批次”的概念、拒绝监督抽查可罚三万等等。
随着新办法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费品召回新规定实施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品召回既约束生产者,又保护消费者,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制定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从而有了诸多突破。新规定将召回扩大到全部消费品,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召回规定》对缺陷的定义有所变化,取消了目录管理,细化了生产者、职能部门的责任,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操作作出了具体要求,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等,可以说覆盖更全面、保障更有力。
此外,从召回制度的权威性来看,新的《召回规定》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这为消费品召回装上了必要的“牙齿”,有利于落实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加强召回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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