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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同仁堂”再诉讼 老字号商标如何保护?

http://www.dsblog.net 2021-08-26 09:50:56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左图)与天津同仁堂的“太阳”商标。

 

  字号与注册商标
  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诉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例,又因涉及历史渊源问题,在处理这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等原则。
  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企业在以长期独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号时,该字号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从而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倘若企业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同时又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话,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并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突出使用的该字号甚至还可以构成未注册商标。

 

▲早于2018年4月,天津同仁堂即提交招股书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排队两年多之后撤回申请,直到今年6月以“津同仁”名义二度冲刺A股上市。网络截图

 

  是否诚实信用
  是天津同仁堂侵权与否的关键
  具体到此次北京同仁堂诉天津同仁堂一案,因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相关材料也并未向公众公开,假设公开可供查询的资料皆为真实,则针对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着重考量天津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诚实信用。
  鉴于涉案主体对商标和字号的权属,在历史上就进行了一定的权利划分,那么双方在各自的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假设天津同仁堂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在市场上积累了相当的知名度,其声誉足以高到可以将其与北京同仁堂区分的程度,则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号,甚至突出使用其字号,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继续使用“天津同仁堂”这个未注册商标,也并不会损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
  只不过,天津同仁堂只能将字号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倘使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则会与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就会面临被异议或无效之虞,更遑论会有侵权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天津同仁堂以“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同仁”申请注册的商标,至今未被核准,也侧面证实了这一观点。
  但如果“天津同仁堂”并未积累出相当的知名度,那么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天津同仁堂只能保留其字号,无法进行突出使用。此时应考虑天津同仁堂字号的正常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制止行为的方式保护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正当通常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个案判断。在北京同仁堂诉天津同仁堂一案中,天津同仁堂在对字号进行正常使用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混淆行为、是否做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标宣传,还有待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与公开。
  据报道,天津同仁堂在2018年就曾递交过在主板上市的招股书,后于2020年12月撤回申请。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递交了在创业板上市的IPO申请,并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
  这也意味着,在此冲击IPO的关键时期,天津同仁堂如果败诉,其A股上市的二度冲刺很可能就此终止。有鉴于此,北京同仁堂提起的天津同仁堂商标字号侵权诉讼,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为此,解决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应在尊重历史与现有市场格局的基础上,为老字号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实现各主体之间诚实善意且包容的发展。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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