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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螃蟹还是胡搞?百色公安办了个“1人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22-07-04 10:11:42


  既然如此,百色市公安局为什么还要兴师动众的刑事立案呢?
  张某被捕后,他的家属一直在多方奔走申诉,分别向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小组、中纪委以及广西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院等机构寄出实名投诉举报信函和网上举报,甚至去到北京公安部和最高检上访。一方面申诉张某无罪;另一方面,举报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检察院等多名领导干部对其他地区的行政处罚视而不见,为了经济利益非法跨区办案,涉嫌滥用侦查权、栽赃陷害、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希望中纪委能尽快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责任。


  审而不判, “一人传销罪”走向何方?
  右江区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张某以车智汇平台传销活动为名,设置营销模式,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张某“一人传销案”的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刘虎 摄


  2021年6月17、18日,取保候审中的张某参与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庭审。
  “法庭上,我和律师都要求庭审面向社会公开直播,但是法院没有同意。”张某说。“我都不害怕公开,难道他们还害怕吗?”
  对于此案,张某的两位辩护律师均认为张某无罪。
  对于亚美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首先,亚美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本案应当无罪。事实上,全国各地的市场监督局也是实施了行政处罚。
  其次,亚美公司销售模式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核心构成要素——诈骗性质。亚美公司的产品价格与价值是相符的,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同时,亚美公司为会员提供了完备的售后服务,三年内亚美公司为会员支付的拖车服务费就高达2000多万元;在本案中,亚美公司也并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因而不符合传销犯罪活动中“骗取财物”的核心要件。
  “既然广州公安都认为亚美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亚美公司营销顾问的张某何来构成犯罪?”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同案同判问题,辩护律师也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同案不为罪,此案何为罪?”
  在亚美公司历年发展过程中,数次被全国各地执法机关以传销立案,但是经过调查研判,都认为是行政违法,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如上文提到的湖北荆州市、通山县、湖南常德市等。
  同一家公司、同样的模式、同样的制度、同样的产品、同样的法律、同在中华大地,为何百色市执法机关执意认为是刑事犯罪?
  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百色市公安局自认对亚美公司传销案没有管辖权,故将亚美公司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给了广州警方。张某是该公司的营销顾问,二者是不可分割、相互统一的整体。既然百色市公安局认为对亚美传销案没有管辖权,同理,对张某也自然没有管辖权。
  辩护律师还认为,在全国其他地方均认为亚美公司销售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右江区法院判决张某构成犯罪,无疑该案将成为百色司法的笑话和耻辱。

来源:巴蜀独立评论 作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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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3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3楼, 2022-07-10 14:20:30   投诉 支持(187)
  • 第2楼, 2022-07-04 15:55:09   投诉 支持(205)
    公司和张某都是受害者,只不过公司老板太没良心,害人不利己,最后落个陷害罪,可悲啊。
  • 第1楼, 2022-07-04 12:49:19   投诉 支持(190)
    典型为钱办案,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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