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惩治“按键伤企” 最高检发5大典型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4-07-31 10:12:55
案例二: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诉讼过程】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通过网络传播造谣视频虽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同时张某系被王某某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强化诉源治理,检察建议促企业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析案发原因,发现二被告人对单位扣罚薪金不满是诱使案发的导火索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健全制度,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发案单位积极采纳、认真整改,取得良好效果。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个案与类案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宣传中,考虑相关事件对企业影响已经逐步消除,检察机关注意对企业隐名处理,防止事件再次发酵损害企业名誉,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意义】依法严惩涉企网络造谣敲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依法重点惩治利用网络谣言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三: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诉讼过程】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典型意义】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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