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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发布

http://www.dsblog.net 2025-04-11 14:26:54

  第五章 监测结果评价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的要求,总结风险监测工作总体情况,并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经分析评价,认为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风险监测与评价数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分析评价,认为风险监测与评价结果提示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开展抽样检验或者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防控风险,相关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风险监测与评价计划。
  第二十八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发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应当关注的质量安全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者新闻媒体等就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中发现相关化妆品标准在管理限值、检验方法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妆品标准制修订或者提出相关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监督管理、案件查办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与评价,专项风险监测与评价的计划制定、检验检测等工作程序可以视情形简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部门参与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牙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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