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程度与机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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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程度与机会性>>[@more@] 其实在我认识的连锁销售行业中也有一位朋友是新加坡回来的,他也提到过我国的连锁销售和新加坡的不同,那么到底有哪些不同呢?第一,法律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对连锁销售规范的基础上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约束。如美国《反金字塔法》,欧盟的《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的《直销法》,日本《无限连锁防止法》。台湾和香港的《多层次推销管理办法》。新加坡的《无店铺连锁销售经营法》等等,而在我国现行的数十部法律中没有关于连锁销售的法律。 换句话说,在上述国家和地区连锁销售是合法的,那么在中国呢?我有个朋友说过这样一句话,世上的人5%是好人,5%是坏人,还有90%就是不好不坏的人,同样世上有很多事物是合法的,很多事物是违法的,同样也有很多事物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 那么这些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事情能做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的,他就不违法。从我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 1. 该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连锁销售与中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2. 不溯及即往,昨天所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3. 法不责从,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成立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冶阶级的统治,如果是一个对国家人民有利的行业就能取缔,只会对其进行逐步规范,进行完善。(狩猎狂人整理)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从事连锁销售的条件,三年以上营销经验,7万美元起步资金,大学本科以上文凭。显然这是经过一百多年的考验规范,完善,同样在新加坡也有相近的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又有多少人能够满足呢? 现在我国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合法公民。2、3800元的初投资资金。3、必须有一名引荐人。4、签订产品申购单。相比之下我国的条件十分底的。所以在更多的条件没设立之前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希望是一个机会。况且在我国有传销的负面影响大多数人不接受,因而竞争几乎不存在。 在个体户出现时,很多人都认为那是投机倒把,下三滥人干的,股票刚出来时甚至有的人大骂共产党要倒台了,可正是这样一些有胆色的人才能顶住这样的考验。当一个事物从机会性走向普遍性的时候,国民这才一踊而上的才干,这时又在怨天尤人的说“生意不好做呀”。 只有弱者才祈求世界把道路修到眼前,智者会主动“出击”! ┈寒冰吥能斷流氺┈o o┈楛木弈能洅漨春~! 人生洅笹咘低頭┈o 挬開隂雲見渱日~! 发表评论共条评论,第1页/共1页 上一页下一页[%repeat_0 match="/rss/channel/item/comment"%][normal_user_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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