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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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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向左向右 —— 探索“万柜联盟”的营销模式(二)

万柜联盟——经营模式 │ 2012-02-01 09:41:21

 

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清晰地简化为:团队人数在30人以上,并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据此,可以直截了当地判断:

1、所有拿牌公司都在立案范围。因为没有一家拿牌公司的团队人数少于30人并且层级少于三层。

顺便呼吁一下,个别地区仅对个别不擅长“公关”的拿牌公司老总立案的做法有些欠妥,为了法律的尊严,你们应该对所有拿牌公司的老总立案。

2、所有采用直销模式的无牌公司也在立案范围,因为他们的奖金制度都是多层次的,他们的团队人数都大于30人并且层级都大于三层。

也奉劝那些不怕死的无牌公司老总们,不要以身试法,玩火自焚。

一个“且”字把“三十人以上”和“层级在三级以上”捆绑在一起,意味着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

所以,有效规避传销罪立案风险的办法就是让其在之一的条件不具备,换句话说,要么在“三十人以上”做文章,要么在“层级在三级以上”做文章。

显然,在“层级在三级以上”做文章更切实际。

因此,如果在“会员制”销售过程中采取:

1、自愿加入会员。

2、免费注册会员。

3、会员可以转介绍会员,并得到一定的电子返劵优惠(非现金奖励)。

4、电子返劵仅用于下次购物冲抵现金。

5、会员转介绍会员所得电子返劵优惠不超过三层。

如此,将“有限的”直销精髓融入“会员制”销售过程,就不会构成“传销罪”。

我们已经可以在一些团购网站上看到这种会员转介绍的模式了。

甚至国美电器的网上商城也出现了“推荐人”。

同样,在连锁加盟的店铺(专柜)推广过程中:

1、自愿加盟,成为“经销商”。

2、“经销商”自愿转介绍“经销商”,申请成为“代理商”,享受公司代理返点(现金)。

3、“代理商”享受的代理返点不超过三层。

如此,将“有限的”直销精髓融入“连锁加盟”销售过程,也不会构成“传销罪”。

我们看到,有的拿牌公司店铺推荐店铺,就是拿3代(层)奖金,如太阳神的珍珠店连锁。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将一个会员转介绍管理的“活跃”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将一个代理商转介绍管理的“活跃”经销商数量控制在30家以内,就更不可能构成“传销罪”的立案标准。

法眼疏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这项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实际上已经放开了“有限层次”的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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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评论)
  • 匿名网友 说:有道理,

    2012-02-07 10:06:15

    有道理,有没有咨询过律师呢?
  • 阿波罗飞雁 说:刑左刑右

    2012-02-14 12:55:00

    不管本博客的分析如何,也不管是否咨询过律师与否,“有限层次”的直销是否被“立案”,还取决于公检法部门的执行意愿,是向左还是向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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