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隆力奇黄华

个人要经历:承担——成长——成熟——成功——成就; 团队要经历:形成——动荡——规范——运行阶段。 事业要经历:萌发——成长——发展——爆发阶段。 

文章数量:650

点击人次:2643921

博文分类
搜索
最新评论
【原创】 商务部2013年12月13日公布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申请直销声明

申请直销企业  │ 2014-11-24 23:11:39

 

商务部2013年12月13日公布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申请直销声明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声明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以下“本公司”)现已向国家商部提交相料,申销经营许可。本公司重声明,如得批准从事经营销业务,将实现下承

一、 格遵守《直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决杜《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以及《直管理条例》中所禁止的各项违规,自接受政府相督与管理。

二、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系,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相主管部报备并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pola-china.com)社会公披露相信息。

三、 本公司的直销员计酬制度格按照《直管理条例》制并向社会公,其中包括: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员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品的收入算;直销员总额(含金、佣金等各形式的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销员本人直接向消品收入的30%团队计酬。

四、 格依照《直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管理法》依法范培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公司直销员进行国家相法律法、直等各,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本公司直。并保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市区域内已立服网点的地区展直

五、 本公司承诺对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经营量、售后服等承担法律任,能够证明其行与本公司无的除外。同格自分支机构、服点、直销员极配合政府本公司直销业务的管理和督。

六、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直销员可以在服网点或者分支机构退换货

七、 本公司销员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与本公司无的除外。

八、 公司拟直销的产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72号公告对直销产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国家未有认证、许可、质检或强制性标准的,符合行业标准

特此声明!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上一篇:商务部2013年11月19日公布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直销声明   下一篇:商务部2014年01月22日公布吉林市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直销声明»

评论(0) 点击次数(3326)
评论(共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登陆后可发表评论,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