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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eCosway这个词被某网站列为非法词汇说起

互联网直销研究 │ 2007-08-28 10:33:50

从eCosway这个词被某网站列为非法词汇说起

[@more@]

8月20日中午,因为在做《在互联网上打造你的直销王国》一书的连载专题,依次在我的若干个博客里更新文章。当在某知名网站更新文章时,却始终提示我“文章含有非法字符,不允许发表”。

“非法字符”?我这篇文章其实就是书的目录,我已经在好几个博客上更新了,同样的文章,既不涉及政治题材,也没有粗口浑话,更没有色情信息,并且在别的网站里都能顺利发布,怎么在这里就非法字符了呢?

我把这篇文章左看右看上看下看,依然一筹莫展。灵机一动中,突然把里面的英文eCosway改成了全角中文的eCosway,发布成功!原来那个网站把英文eCosway列为了非法字符!

事实上,在互联网诞生的那一天起,垃圾信息就一直如同一颗寄生虫,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渐趋泛滥。尤其在web2.0时代,网站的互动功能越来越强。这种互动性一方面为浏览者参与互联网提供了方便,但是也成为了垃圾信息发布者的温床。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垃圾信息:

泛滥的广告:恶意利用网站的互动功能(最常见的形式是在他人的博客空间、论坛或BBS的跟贴、网站新闻评论栏、QQ群等),有的甚至利用所谓的网络营销软件以群发的形式,不分白天黑夜漫天泼撒大量重复信息。

垃圾邮件:恶意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未经他人许可,利用email搜索软件搜索email地址,然后再利用email群发软件大量发送未经许可的邮件

不被允许或违反道德或非法的信息:如政治敏感问题(比如法轮功)、粗口、色情信息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站都面临着两项工作:一是反垃圾邮件,二是反垃圾信息。关于反垃圾邮件,我国已经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注意,如果你还在习惯使用垃圾邮件的方式推广你的直销事业,你也许已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见附录)。而对于垃圾信息,目前网站往往采用过滤技术,来限制频繁出现的垃圾信息。

早在2年前,台湾地区就爆发过MSI系统和QSTR系统的大争论,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关于发送垃圾信息。QSTR一直采用群发邮件或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展业,这招致msi系统的强烈谴责,认为这种发送垃圾信息的方式违反了互联网精神,将导致行业信誉的缺失。

虽然采用群发邮件或信息的方式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但是,从长远角度,这绝对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同样以QSTR为例,正是因为涉嫌大量发送垃圾信息,遭致台湾地区各大网站的联合抵制,从而使辛苦建立的QSTR品牌蒙受巨大损失(注:目前大陆很多网站也都把QSTR这几个词列为了非法字符)。如果eCosway各个团队不改变他们的行销策略,我相信,不久将会有大量的网站会把eCosway列为非法词汇的。

当然,很多“聪明人”可以想出很多方法来避开关键词过滤技术,比如把英文用全角字符来代替(就像本文一样)、或者采用中间加字符的方式,比如写成q-s-t-r(你484很熟悉?),有的干脆改头换面(比如,最近有一个从QSTR派生出来的团队,更名为OSRH)来规避过滤网,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你不能采取正确的网络推广策略,而一味沿用那些短视的垃圾信息发送方法,都头来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无休止的垃圾信息,最后伤害的不仅仅是你本人,而且会危害到整个行业,引起整个行业的信誉缺失。

事实上,今天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网络营销技术,以email行销为例,就涉及到许可email行销、反email行销、病毒式email行销、数据库行销等正规的网上拓展方式。而不管采取哪种技术在网上拓展你的业务,请记住(正如我在《在互联网上打造你的直销王国》一书里写道》):一个正确的行销策略,要远远大于100个网络技巧。而你要在互联网打造你的直销王国的首要条件,就是----成为受人尊重的网络直销人

特别申明:本文仅仅为上述具名团队的网络拓展策略的一个侧面进行的点评,并不意味着作者对上述团队有什么偏见。想反,作者对eCosway的经营模式,对于QSTR的经营理念都赞赏有加,并在《在互联网上打造你的直销王国》一书以及本人参与写作的《财富第六波----在家创业》一书中分别有重点介绍。


附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摘要: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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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 点击次数(5447)
评论(共5条评论)
  • 草戒指 说:不简单~

    2007-08-28 11:15:10

    网络营销果真不想看起来那么容易啊!!
  • 范伟云 说:

    2007-08-29 12:38:02

    问题是很多人都认为挺容易:(
  • 王万军 说:

    2007-08-29 18:17:08

    再次恭喜范总在博客上传经送道。
  • 范伟云 说:

    2007-08-30 09:52:53

    万军兄,啥时也来凑凑热闹3,别总高高在上的:)
  • 广润生物 说:是啊,不简单

    2007-11-11 23:44:57

    网络营销要用心去做!广纳天下英才,润及宇宙万物!576923693 406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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