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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more@]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评论(4)
点击次数(1457)
2007-06-30 11:39:15
寥先生到现在你还有什么说的?我知道你不怕社会舆论也不怕媒体的报道,但是你最怕法院的判决书!我也想请高先生代我诉讼,告你这个骗子.2007-07-02 00:43:11
要这么一说还真是的,高先生说的在理 看吧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你要原文发来哟2007-07-02 12:29:08
高先生你做得真棒,水平不在专业律师之下,就凭这份文件拿下真善美没有问题!2007-11-17 16:43:14
谁说廖先生是骗子? 你们这些完美的人通通住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