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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释疑:直销和传销的主要区别

http://www.dsblog.net 2007-02-02 10:20:29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所称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 
    
    1、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类,前者是目前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允许存在的一种经营模式,后者是《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传销行为。 
    
    2、从计酬方式上看:直销人员间没有连带关系,依赖个人业绩计酬;传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
    
    3、直销运作规范,相关信息公开,可通过网上查询;传销信息不公开,组织严密,欺骗性强。 
    
    4、传销要收入门费。非法传销公司要收取硬性的入门费,非法传销团伙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从中获得回报。直销公司不收入门费。 
    
    5、直销公司销售的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传销企业销售的则是“三无”产品。 
    
    6、传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而只作为“拉人头”的样品或宣传品。直销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较好。 
    
    7、传销企业的产品没有退货保障制度,一旦购买就无法退货。直销企业的产品则和市场的商品一样有“三包”制度。 
    
    8、直销的运作:企业经过批准成为—直销企业—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相关行政区域(县级)建立服务网点—招募直销员—经培训和考试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以开展直销活动。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津报 作者: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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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2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21楼, 哈哈 2009-06-11 10:48:01   投诉 支持(623)
    实在滑稽!现在拿直销牌照的直销公司,统统是“团队计酬”统统都要“入门费”统统都要“拉人头”也统统都会“跨区域运作”!
  • 第20楼, 摄像头 2009-03-18 22:12:48   投诉 支持(594)
    保险业都是团队计酬的,怎么没人去查呀!
  • 第19楼, 摄像头 2009-03-18 22:10:52   投诉 支持(639)
    哈哈,哪个直销企业不是团队计酬的呀!
  • 第18楼, 独翅难飞 2009-02-11 21:24:48   投诉 支持(637)
    对照两个条例,工商局解释的没有错误,网友理解的也很正确。但是事实呢?那些发牌公司不是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的条文吗?难道传销组织是商务部豢养的?这叫释疑吗?纯粹是自相矛盾打商务部耳光。
  • 第17楼, 0000 2008-12-22 02:13:01   投诉 支持(630)
    有些所谓的直销,但怎么看,怎么比都有点像传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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