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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伦:设立传销罪必须以放开多层次为前提
笔者认为,在《刑法》中增设“传销罪”应该以开放多层次直销为前提,不然,即使有了“传销罪”,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这一法律条款还将形同虚设,甚至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http://www.dsblog.net 2008-10-08 10:1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