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打击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办案流程
http://www.dsblog.net 2025-05-20 15:02:12
一、案件背景与违法行为
本案件涉及保健食品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冒充专家或名医:商业广告中虚构或冒充医生、专家、教授等权威身份,以假冒健康、养生专家的名义推销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功效:夸大或虚构保健食品的功效,如宣称能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神药”广告。
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或审批,发布药品广告,尤其是宣称保健食品具有药物功效的内容。
普通食品宣称治疗功能: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药品,宣称可以治疗特定疾病,误导消费者。
二、重点任务
开展广告专项监测
专项监测范围:根据国家、省、市的广告监测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媒体平台(包括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专项监测。
信息共享:加强与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广告发布情况和违法线索,确保广告监测覆盖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
发现违法线索:对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进行及时处理,特别关注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
组织重点案件查办
案件筛选:通过分析广告监测结果,甄别出涉嫌虚假违法宣传的重点案件。
重点查办: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假冒专家、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未审查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对于涉及“神医”“神药”宣传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查办。
协同查办:与其他监管部门(如卫生、广电、市场监管等)联合办案,加强线索共享和案件联动。
三、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监督检查:由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广告专项检查、日常监管检查、广告监测等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投诉、举报:消费者或公众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反馈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特别是涉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线索。
其他部门移送: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广电等移送的案件及线索,涉及广告发布和内容审查方面的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尤其是涉及跨区域的重大案件。
其他:通过媒体报道、行业协会等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查处要点
取证要求
资质类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备案证》等,确保当事人从事相关广告行为的合法性。
广告内容类证据:收集广告的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包括功效宣传、治疗疾病的断言、未审查的广告语等。包括广告视频、图片、文字内容、直播记录等。
广告费用、违法所得类证据:包括广告委托合同、广告发布平台的收费标准、广告发布的转账记录(含公司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系统数据等。
视频图片类证据:收集发布广告的媒体播放记录、网络平台广告页面、短视频平台的广告录音录像等。
其他证据:如投诉举报材料、专家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执法检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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