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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直销与传销?这份宣传手册请收好

http://www.dsblog.net 2025-05-22 11:13:57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问答宣传手册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甄别防范传销能力,坚决抵制和监督举报传销活动,为便于工作人员回答群众咨询传销与违法直销等方面的问题,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了部分宣传材料,形成《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问答宣传手册》,努力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可知可感可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5年5月21日

 

  1.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其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区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式三种类型传销。随着互联网等社交软件工具和APP平台的迭代发展,传销活动由异地聚集型传销行为,向新型网络传销行为演变。

  2.异地聚集型传销。
  传销组织以婚介交友、介绍工作、考察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亲友离开户籍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此类传销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依职责进行处理。

  3.新型网络传销。
  此类别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为载体,经营主体或传销组织领导策划者,利用微信、QQ、抖音和手机App平台等社交软件,以传销模式借助于各类互联网工具,开展的网络传销行为。网络传销通过自行开发设立的网站网页(社交平台)、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平台软件等渠道,采取线上发布加好友,线下推广互动加会员,并指导完成注册,形成层级关系的营销推广服务行为。传销组织策划领导者或经营主体,通过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其他网银交易等方式,实施销售商品或推广服务,被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按照上线的要求,缴纳入门费、完成网络注册等工作流程。 许多新型网络传销活动,被冠以“社交电商、教育培训、保健养生、社群运营、消费返利、健康养老、虚拟货币、爱心互助、流量私域、区块链、新电商、新业态、炒外汇”等项目,以“国家战略”“产业兴国”等名义,开展的涉嫌传销行为,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它与异地聚集型传销无本质区别,最大区别就是“化整为零”,渗透于社会各行业各角落,通过“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等传销模式,诱骗蛊惑怀有发财梦想的人员进行加入。

  4.网络传销主要类型。
  ①购物创业型网络传销。以“消费返利”“健康保健”“就业创业”“社群运营”“养老医疗”等名义,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开发移动App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借助社交软件进行宣传推广,采用“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组建层级,团队计酬”等方式,从事传销行为。②投资理财型网络传销。以“金融理财”“资本运作”等名义,攀附曲解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和社会热点概念,以高额返利、创新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与的传销活动。此类传销多伴随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应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③微商购物型网络传销。通过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微商分销系统,借助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线上线下推广,以“新零售”“新业态”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④矿币链通型网络传销。以“区块链”“元宇宙”“数字资产交易”等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机、区块链、炒外汇等营销运作,以收取入门费、鼓动发展下线组建层级并实施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此类传销同时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按规定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⑤涉农领域网络传销。以“农业+科技”为噱头,炒作田园生活、有机生态、智慧农业等热点,利用农村的人情社会开展传销活动,侵犯农民的财产安全。此类项目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⑥违法直销。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纵容或默许合作方、关联方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者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挂靠等方式,借助互联网和社交软件,从事传销活动。

  5.传销表现及特点。
  传销从传商品到传人头、宣传虚拟概念,从商品领域发展到资金投资、金融理财领域,从线下发展到线上。许多传销项目披着互联网的外衣,紧贴时事政治和社会热点,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分享经济、数字经济、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域流量、股权投资、微商经济、社交电商、新零售、区块链、元宇宙、原始股”等名义,宣称新模式、新直电、新经济、新业态等以创新经济为名从事传销、非法集资、诈骗之实。

  6.“拉人头”传销。
  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同时也具有收取“入门费”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

  7.收取“入门费”传销。
  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主要表现是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同时也具有“拉人头”传销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其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对于同类商品或服务,明显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

来源:滨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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