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美乐家状告前经销商违反竞业协议
http://www.dsblog.net 2025-07-09 12:51:35
起诉状显示,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原告提交《美乐家优惠顾客资格终止申请书》。后据原告发现,被告至少从2023年9月起,即已开始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并持续在微信、抖音等多个平台以视频、文章等各种形式大肆宣传推广竞争企业、贬损原告。美乐家认为,被告作为原告高层级的推广服务商,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并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向原告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此案一审中,被告方答辩主张如下四点:
1、原被告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涉嫌非法传销无法律效力。被告甚至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和返还的服务费金额都是以矩阵制多层次团队计酬方式计算出来的。
2、原告为防止被告离开设置了竞业限制,限制被告创业,剥夺被告的生存机会,与《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员有自由选择直销企业合作的规定相悖。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没有任何竞业限制的规定。
3、竞业协议的设置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及涉密人员,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平竞争。而原告与被告是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推广服务关系,不具备雇佣关系,完全不属于应该实施竞业限制的对象。
4、美乐家《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中的很多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无任何法律效力。
被告律师除了认为美乐家制度涉传、竞业限制主体不合适、合同违反其他法律条款之外,还进一步认为美乐家的《推广服务协议》中缺乏具体计酬方式等合同必备条款,该合同关系不具备成立的基础,提请法院驳回美乐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广协议暗藏竞业条款?
本质视点从网络上获得了一份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服务商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该协议的7.1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中,4大条、7小条内容的所有条目主张的都是甲方的权利;而7.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所有17条主张的都是乙方的义务。直销企业相对经销商的强势,由此可见一斑。这就是传说中自由、公正、平等的合作吗?此处有待商榷。也建议各大企业进行协议自检,尽量善待经销商。
其中,在第7.1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协议则规定甲方“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或美乐家经营制度”,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保证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或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违反美乐家经营制度的要求,或者甲方自行判断认定乙方提供的推广服务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警告、扣除服务费、限制乙方推广权利、将乙方各项权利收回或委托给其他服务商、解除协议,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在第7.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参与或介绍他人经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活动”。
从这份《推广服务协议》上,其实是看不出来有什么竞业协议存在的,重点在于该协议还有配套附件,其中一份就是服务商同样必须签署的、也在美乐家起诉书上提到的《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美乐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事业代表、其股东或负责人、以及股东或负责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以下行为.”第7(2)条则规定:“美乐家有权向违反本政策声明7(1)的事业代表主张并获取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第7(3)条明确:美乐家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服务费、利益和赔偿上述损失之外,如果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政策声明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该事业代表返还直接或间接获得和/或可期待获得、基于此产生的、或者与违反本政策声明相关联的一切利润、服务费、报酬或其他利益。
为了坐实与经销商签订竞业条款的必要性,美乐家在《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9条单列了“美乐家专属信息与商业秘密”:美乐家事业代表承认因履行推广服务协议从而获得原告月度商业报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属原告之资产及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事业代表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信息,亦不会在任何时候使用该信息用于推广其他事业机会。事业代表承认,该专有信息因其特性而使之具有独特性,且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披露和使用将会对原告事业及其他事业代表之事业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因此,原告有权通过法律渠道以防止他人违反本条规定。如果必须选择诉讼或仲裁以取得赔偿时,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美乐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7条第(1)款规定了事业代表终止协议后一年内不能从事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第(2)款说明了美乐家有权要求违反前款的事业代表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第(3)款明确了这些损失的明细甚至包括“可期待”获得的收益,第9条则让经销商承认从美乐家获取的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能透露或用于其他推广,否则美乐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从其本质意义来讲,这几条基本就构成了事实上的竞业禁止条款。
本质视点就此采访了多位直销资深管理人士,他们均为直销商推广服务协议中有类似竞业条款感到惊讶。首先,大家普遍认为直销商和直销公司是合作关系,并非直销公司的员工,完全不具备签订竞业协议的条件;其次,就算是竞业协议,也需要在合同终止后持续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才能成立,但美乐家的协议中只有乙方的违约条款,却只字未提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认为难以成立。
一位资深跨国直销企业经理人告诉本质视点,直销公司协议中肯定会有很多类似经销商不能干这样那样的条款,但约束期都是对方还是公司经销商的时候,一旦都终止合作关系了,这些条款也就不能约束对方了。而对于经销商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最严重的就是解除合作,涉及其他严重问题的可交由警方处理。
他表示,类似的规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很多大直销企业,要求本公司员工如果要转做直销商,必须离职一年之后才能加入,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要求离开的经销商只能一年之后才能加入其他公司,这是难以想象的,因为这个行业本身就具有高流动性特点。都能这样严格执行的话,直销界就没有‘跳槽’这个词了。”
一位知名经理人曾参与处理过不少直销公司对经销商的诉讼,其中也有主张要求对方赔偿的,但是以对方损害公司商誉之类的名义进行,“一般要求赔偿其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基本上是道歉了事。”据其分析,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中会逐渐发现,经销商相对于直销公司始终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一定的照顾;其次,直销公司很难具体举证出自己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很难通过曝光自家多层次直销的制度来计算损失,这样反而会被当成涉传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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