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美乐家状告前经销商违反竞业协议
http://www.dsblog.net 2025-07-09 12:51:35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但未支持竞业条款?
3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美乐家直销员推销合同模板》、亲推领导人KPI报表和原告官方杂志《富足人生》截图,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美乐家大美地区奖金制度指标明细》《美乐家基本制度原理》和《美乐家公司奖金制度计算说明》,系单方编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未经法庭许可未出庭作证, 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采纳;
2、原告补充陈述,认为直销员和推广服务商是在原告公司同时存在的、完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两个体系,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服务报酬计算方式等均完全不同;原告合法合规地从事直销活动,并已将全部直销员信息以及《计酬、奖励制度》《直销员申请表》《直销员推销合同》等制度文件在官网进行了公示;推广服务费包括市场管理服务费、产品推广服务费和特别贡献服务费三大部分,最终核算权由原告母公司掌握,原告不清楚。
3、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本案被告毗堤服务部的经营者胥科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4、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毗堤服务部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理应恪守。
5、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本案中,被告自2023年9月起加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其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被告确实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并为原告带来了一定的收益,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金额的一半,即152318.73元。
7、对于原告另主张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和律师费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超过了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均不予支持。
8、案件受理费25961.9元,由原告负担 22615.5元,由被告负担33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18.4元,由被告负担1281.6元。
综上所述,该案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美乐家运作是否涉传的内容,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支持了被告在违约期间收到的服务费应该部分用于赔偿,但是没有支持原告对被告解约后的违约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美乐家协议中相关竞业条款的赔偿诉求,但是也没有明确判断这些条款无效。
双方不服 二审事关行业风向?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不服,不约而同地提起了上诉。美乐家上诉很容易理解,毕竟,公司获赔的金额连律师费的三分之一都不到。6月19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开庭。
原告美乐家强烈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求,且本案诉讼费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美乐家方面认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服务费的诉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原审判决错误解读案涉合同条款,应予纠正;原告认为应该在确保被告“返还服务费”的基础之上,追加履行被告“赔偿其他直接损失+赔偿其他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一审完全遗漏了被上诉人责任期限还包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的12个月内”的问题,完全忽视了违约行为给美乐家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原告还多角度驳斥了一审关于部分赔偿要求“超过被上诉人的预见范围”的认定,要求被告赔偿解除合作后的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50万元律师费。
被告方面,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在“和稀泥”,认为美乐家的《推广服务协议》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强制性规定,涉嫌非法传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全部无效;认为《推广服务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束范围,其中的竞业条款无效,一审中“承担违约责任,酌情返还一半的服务费”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在计酬方面存在举证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有业界专业律师告诉本质视点,鉴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二审中都没有提交足够有分量的新证据,二审改判的概率不大。
有业界人士表示,美乐家《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暗藏的竞业条款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是让想跳槽的经销商面临被起诉赔偿的风险,会三思而后行;有弊的地方则是让想加盟的人士担心以后自己跳槽会很不方便,也会三思而后行。
据判决书透露,该案由美乐家(中国)提告,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根据原告要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日,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189万元。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最初,法院以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8日进行了审理,后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期间,被告等16位原美乐家公司推广服务商,依法向直销企业监管部门举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理由是“未有证据初步证明美乐家公司存在非法传销”,该告知书最终被递交法庭,成为法庭在审理中不纠结于美乐家是否涉传的关键。
有业内人士称,这场官司对于美乐家来说有点得不偿失:“哪怕赢了,那200多万赔款对美乐家来说算什么?更大的意义在于当事者出了一口气,但是你能让被告就此闭嘴吗?不可能!特别是他在赔了这么多钱的情况下,赔了钱将更无顾忌。”
有知情者表示,这场官司并不一定是美乐家(中国)非要打,因为中国区理应知道直销在中国的敏感程度,大概率是美国方面坚持要打这个官司。
据说,美乐家当年同样以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告前总裁葛南山,就是美国总部的坚持。当年,作为公司中国市场功臣的葛南山,签了正式的竞业协议,却中途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被美乐家在美国告上法庭。葛南山在中国接连开启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美乐家的竞业协议,但最终失败,随后的新事业发展也一蹶不振。从此案尝到甜头的美乐家这次将之用在了带头离开的经销商身上,不知道结果会怎样。
本质视点还发现,美乐家不仅在上海告了胥科,同样在深圳也告了,以损害企业商誉的名义。深圳的案子也一审结束,还没有传出上诉的消息。
有知情人告诉本质视点,被告方对于深圳的案情并不太关心,因为“那不是原则性问题”。据悉,被告方坚持认为,上海案的竞业条款认定是原则性问题,因为直销商和企业是合作关系,之间不应该有竞业条款的存在。知情人表示,“被告担心自己被认定违反竞业协议了,以后会让竞业协议成为中国直销企业与经销商合作的惯例,那将让所有直销商都处于不利之地。”
是不是只有美乐家的合作协议中有相关解除合作之后的竞业条款,本质视点将继续考证,也欢迎广大读者留言提供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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