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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后遗症?17位宝妈销售“防弹咖啡”被判刑

http://www.dsblog.net 2025-08-26 10:38:48


  据该案件资料,涉案款“吻瘦防弹咖啡”中检出两种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
  西布曲明是一种减肥辅助治疗药物,通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增加饱腹感,从而降低食物摄入量。但是这种药物有严重副作用,包括增加心脏病的风险,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正因为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2012年3月,西布曲明被列入首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酚酞是一种刺激性泻药,曾用于治疗便秘,但长期使用可能引起电解质紊乱、心律失常、肠道功能依赖等问题。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停止酚酞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这两种物质因为能实现快速减肥的效果,被不法分子当作各类减肥产品的“绝佳”配料,伪装成咖啡、胶囊等形式进行销售。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这些产品,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更可能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

 

*相关案件中关于涉案产品的检测信息。(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值得注意的是,案涉咖啡包装标识看似正规,标有品名、产品类型、配料表、食用方法等信息。但其标注原产地为台湾;生产单位为台湾比特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台北市北京路6段52号。商家并未提供完整的进口商品资质。一些包装还标有“太平洋保险承保”“阳光保险承保”等字样,信息真假难辨。

 

  量刑标准争议
  本案被告人被认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罪名。该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的18名被告均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咖啡中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
  犯罪客体: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主张“主观上不明知”而不构成犯罪。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明知”,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
  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的依据主要包括:各被告人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购进咖啡时未对来源进行有效核实,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报关单等材料模糊不清,生产厂家、配料表等信息不真实,案涉咖啡均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及销售凭证,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此外,部分被告人明知他人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被查处后仍继续销售,这也成为认定“明知”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茹某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属于适用了“特别加重刑”的情形。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茹某婷一人销售金额就达293万余元),涉及范围广,含有多种违禁药物成分,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这些被告人将来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资格将受到严格限制。

来源:本质视点 作者:丁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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