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意
http://www.dsblog.net 2025-10-11 10:12:07
庶正观点
营养健康产品是大健康产业的主角,其市场属性是“专业化的消费品”,具备科技动能的企业将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10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发挥信用监管职能作用、治理经营主体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监管工具。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目前,现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还存在职责不清、列入程序繁琐等亟待修订的问题。
在食品方面,《办法》延续了现行文件中的内容,对于保健食品,仍然强调“实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图源:《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照表
据庶正康讯了解,《办法》解决制约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的关键节点,优先解决《办法》存在的列严流程繁琐、条线职责不清等迫切问题,切实进一步厘清职责、优化程序,增强操作性,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优化列严程序。当前制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地实施的最关键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条线和执法条线职责不清、列严程序繁琐。本次修订拟规定执法办案机构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后,交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列入。有利于厘清条线职责分工,实现行政处罚程序和列严程序顺畅衔接。
同时,删除“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条款,厘清上下级部门职责,简化列入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删除“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等因素”的条款,避免“二次判定”,增强操作性。
强化制度衔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列入情形,强化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信用监管。根据2024年3月修订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关于预付费经营者相关内容,强化对收取预付费后“跑路”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同时,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衔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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