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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可以免除治安拘留?

http://www.dsblog.net 2026-04-22 10:36:29


  (二)治安法规制团队计酬的规范解释
  核心问题: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纳入治安法规制?
  对此,应结合治安法第三十四条的文义、体系位置和立法目的进行解释:


  1. 文义解释:第三十四条未明确排除团队计酬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第二款规定"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却未明确列举传销的具体类型。从文义上看,只要属于《条例》第二条定义的传销行为,且符合"组织领导"或"胁迫诱骗"的构成要件,即可能纳入治安处罚范围。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这里明确指向禁止传销条例的首要立法价值在于“防止欺诈”。


  2. 体系解释:与《条例》的衔接关系
  《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定义虽然包括团队计酬,且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涵盖三类传销行为。但因团队计酬没有欺诈性质,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在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不应当适用《治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 但书限制:与《刑法》的协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法》规制团队计酬应受到刑法谦抑性的制约。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审慎适用治安拘留,优先考虑《条例》的行政处罚;对于"形式上团队计酬、实质上拉人头"的行为,则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刑事司法。


  (三)实务认定标准
  区分"真实团队计酬"与"伪装的团队计酬"是实务关键。根据《传销意见》和司法实践,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一是商品真实性。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商品定价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否配备规范的物流配送和售后保障。
  二是计酬依据。返利的核心计算依据是下线的销售业绩还是人员数量。若返利金额相对固定,与人员数量直接挂钩,而与实际销售业绩脱钩,则属于伪装的团队计酬。
  三是经营目的。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还是收取入门费、人头抽成费。若商品仅作为获取会员资格及返利的"道具",则不应认定为真实团队计酬。


  四、实务执法困境与协调机制
  (一)执法主体差异与协调难题
  三法鼎立格局下,执法主体的差异可能导致实务中的执法不统一: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条例》行使行政处罚权,侧重市场秩序监管;
  公安机关:依据治安法行使治安处罚权,侧重社会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行使刑事侦查、起诉权。
  执法主体的不同可能导致以下问题:一是管辖争议,对于同一传销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可能就管辖权产生分歧;二是标准不一,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三是证据转化,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存在技术障碍。


  (二)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
  新治安法在附则中增设了衔接适用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条块结合"的处罚机制:对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条例》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设计避免了多头执法的混乱,但实践中仍需建立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共享机制。


  (三)裁量基准的统一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10%"作为"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建议最高司法机关或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全国统一的裁量指导意见,明确:
  1、人数层级标准: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与"情节较重"可参照刑事标准的比例设定;
  2、金额标准:结合非法获利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等设定量化标准;
  3、主观恶性:区分初犯、累犯,以及是否胁迫诱骗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


  五、结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传销治理进入三法鼎立的新阶段。三法在规制范围、行为类型、处罚手段上形成清晰的递进关系,实现了对传销行为的全谱系覆盖。
  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规制,应坚持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相结合:《治安法》第三十四条并未明确将团队计酬列入其中,对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应审慎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措施,优先适用《条例》的行政处罚,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未来实务中,应重点解决执法协调问题,建立统一的行刑衔接机制和裁量基准,避免"多头执法""同案不同罚"现象,真正实现三法鼎立格局的治理效能最大化。

来源:直销社交电商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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