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法在应对职业索赔时应把握的三个分界
http://www.dsblog.net 2026-09-01 10:49:05
8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打掉一个以自媒体主播申某松(网名"松哥打虎")为首的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警方查明,自2023年以来,该团伙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个全网粉丝接近200万的"打假博主",2024年因举报良品铺子配料表造假而爆红——随后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涉事产品合格,举报反映问题不成立。但翻车并未让他掉粉,反而涨了近百万粉丝。如今等来的,是扫黑除恶专案组的通告。
这个案件,职业索赔问题从行政规制层面正式升级到刑事打击层面。作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有必要从实务角度梳理一下:这起案件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日常接触的投诉举报中,哪些信号值得警惕?
一、一个案件,三个节点
要理解"松哥打虎"案的信号意义,需要把几个时间节点连起来看。
2026年1月29日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5件)。态度明确:合理消费维权依法支持,借"打假"之名敲诈勒索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4月15日
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施行。第42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2026年8月
南昌两名男子4天内在5家蜜雪冰城外卖中投放头发、苍蝇,伪造"异物"后以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为要挟向商家索赔,3次得手,最终被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月,北京首例"牟利索赔"敲诈案宣判——两人拆分千笔订单索赔近47万元,主犯获刑三年六个月。
而"松哥打虎"案,是上述趋势的一次集中爆发。与此前案例不同的是,涉案人员不是普通"打假人",而是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博主,依托流量影响力对商家实施"舆情敲诈"。警方直接以"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定性,打击力度又上了一个台阶。
二、案件的核心法律事实
先摆事实。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通告:申某松纠集张某、王某、曾某凯、曾某忠等人,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已公开征集受害商家线索(据南都报道,良品铺子回应将全力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深挖彻查)。
目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最终定性有待司法机关审理。但根据通告内容和公开报道,可以从执法实务角度拆解几个关键问题。
为什么定性为"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的立法解释和《反有组织犯罪法》,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从通告信息看:有明确组织者申某松,骨干成员固定(张某、王某等),以网络曝光作为"软暴力"手段对全国百余商家反复实施犯罪,犯罪收益维持团伙运转——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基本特征。最终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犯罪组织",取决于司法机关对四个要件的最终审查。
"打假"和"敲诈"的分界线在哪里?
据媒体报道的作案模式:寻找商品瑕疵或门店管理漏洞→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利用百万粉丝账号制造舆论压力→逼迫商家支付"和解费"换取删视频撤稿。
这里面的关键分界线在于:是否存在"以曝光为筹码换取财物"的交易行为。消费者或自媒体发布者有权对商品或服务提出批评,但如果把"发不发负面视频"作为条件来要挟商家付钱,性质就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滑向了刑事犯罪。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的核心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说句公道话:必须区分"打假翻车"和"以打假为名敲诈"。前者是举报失实,后者是以举报为工具敛财。"松哥打虎"此前确实也举报过一些有问题的产品——长春市监局认定社供堂涉嫌犯罪、送检的御压平压片糖果确认添加了呋塞米和苄氟噻嗪——这些举报如果属实,说明他并非全是空穴来风。但这不影响对其整体行为模式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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