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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划重点

http://www.dsblog.net 2026-09-01 11:19:14

  二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应该如何标注?
  答: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即一证多址),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注:一是仅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某一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二是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全部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三是采用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组合的方式标注,如在实体标签上标注其中许可证上载明的一个便于消费者联系的地址,同时,用数字标签的方式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他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

 

  二十二、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生产的食品,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者信息?
  答: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工序共同生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由集团公司全部负责的,可在标签上标注集团公司作为生产者,同时,通过数字标签方式标注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的子公司作为共同生产者信息。

 

  二十三、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如何达到“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的要求?
  答: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应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实际生产者。比如采用分段换行的方式标注每一个生产者信息,并在生产者信息前使用连续的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进行区分。

 

  二十四、保健食品标签的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应如何设置?
  答: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具体可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但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警示用语区面积可不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规定的“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限制,警示用语的标注如字体、色差、字体高度等仍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

 

  二十五、《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的意义是什么?该如何进行规范标注?
  答:当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时,外包装根据《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要求进行标注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再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办法》规定,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属于内包装,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企业在标注时应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根据内包装的实际面积和版面情况,合理确定字体大小,也可参考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二十六、保健食品标签是否需要标识致敏物质?
  答: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守护过敏人群食用安全、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角度出发,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完整标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帮助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理性选购。

 

  二十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是否需要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一般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依据命名规则确定,不视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此外,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需经注册或备案,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其标签需依法标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可不另行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对产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进行超出产品实际的夸大宣传,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

 

  二十八、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是否可以换行标注?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根据标注需要,可以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换行标注,但不应影响产品名称的整体性,也不得使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
  此外,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使用“商标名”,而非“商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标识要求,要求其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作为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保持一致,与商标无关。保健食品名称中的商标名应按文字属性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来源: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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