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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灵芝孢子粉产品标签争议的执法辨析

http://www.dsblog.net 2026-09-03 11:03:32

  近期,灵芝孢子粉产品领域频遭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举报焦点集中于产品包装所标示的食用方法、每日用量、禁忌人群等提示内容。举报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规定,主张相关行为构成违法。该主张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形成双重争议:其一,食用提示之标示,能否将产品形成过程直接推定为“食品生产”行为;其二,带有食用提示性质的标签信息,能否据此将产品终成品属性径直认定为食品。
  本文拟从产品通用名称、加工工艺、原料属性、监管规则及违法构成要件出发,逐层剖析,厘清不同形态灵芝孢子粉之监管边界,以期为执法、合规及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一、灵芝孢子粉产品标示食用提示的合规性辨析
  (一)产品固有食用属性排除其成为“非食品原料”之可能
  灵芝孢子系灵芝的生殖细胞,即其种子,所含灵芝多糖、总三萜等核心成分具有明确生物活性,临床研究表明其在免疫调节、肝脏保护及抗肿瘤等方面具有一定作用。无论破壁或未破壁之灵芝孢子粉,其唯一用途均为人体食用,不存在工业原料或其他非食用场景。
  《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明确界定灵芝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破壁灵芝孢子粉》将破壁灵芝孢子粉列为保健食品原料。未破壁孢子粉作为灵芝的种子及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原料前体,同样具有天然食用价值。从属性位阶观之,未破壁灵芝孢子粉介于普通食品原料灵芝与特殊食品原料破壁孢子粉之间,前端为食品,后端为特殊食品。若将灵芝孢子粉等同于“非食品原料”,则必然推导出以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系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结论,该逻辑显难自洽。因此,从原料本质审视,灵芝孢子粉不具备“非食品原料”之禁用属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虽指出灵芝孢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尚缺乏充分科学依据,但并未否认其食用属性,更未将其列为非食品原料或禁止生产经营之物质。

 

  (二)食用提示标示系经营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非食品生产行为
  食用提示属于安全风险告知,系在产品具有可食用属性基础上的必要提醒。灵芝孢子粉产品标签载明的食用提示内容,对标《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破壁灵芝孢子粉》相关公告之规定,目的在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求的知情权保障与安全风险告知义务。现行法律规范及标准并未禁止此类标示。须注意,标示“可食用”并不能当然推定产品属性即为“普通食品”,其属性亦可能指向保健食品、药品或其他需谨慎食用之物。
  灵芝孢子粉之采收、破壁、筛分、包装、灭菌等工序,属于物理形态整理与流通防护,无化学添加、无配方调配、无成分改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之界定范畴。法律禁止的是“生产”行为,而非“提示”行为。提示行为附属于既有产品之信息传导,不改变产品物理及化学属性,故不构成生产行为。将上述农产品加工工序定性为“食品生产”,缺乏法理依据。

 

  (三)禁止标示提示信息或将削弱风险防控机制
  国家公告已明确特殊人群(如孕产妇、婴幼儿、免疫缺陷者等)对灵芝孢子粉存在食用禁忌。标签警示系防止误食的最直接风险防控措施。若强制企业删除所有安全提示,无异于消除风险预警机制,将显著增加消费者误用风险。

 

  二、以通用名称、执行标准与备案资质为三维判定标准界定产品属性
  市场流通之灵芝孢子粉产品,依其通用名称、执行标准、破壁工艺及是否取得保健食品备案,可明确区分为两大类别,其法律属性截然不同。

 

  (一)初级农产品类:未破壁或未依法注册备案之孢子粉
  1. 未破壁灵芝孢子粉。此类产品通用名称标注“灵芝孢子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灵芝孢子粉》(GH/T 1335-2021),系对灵芝孢子进行采收、干燥、除杂、包装、灭菌等基础处理,未采用破壁工艺,产品无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及备案号。其物理形态与化学成分均未发生改变,完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所规定之初级农产品定义。
  2. 实际破壁但未依法注册备案之产品。此类产品虽经破壁处理(部分产品破壁率达95%以上),但执行标准仍为GH/T 1335-2021,产品通用名称仍标注“灵芝孢子粉”,亦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仅以普通孢子粉名义流通。由于此类产品未执行国家标准《灵芝孢子粉采收及加工技术规范》(GB/T 29344-2023),故无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所援引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强制性标准。其加工场所非依据工业厂房标准建造,产品终成品属性无法归类为工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其属性仍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

 

  (二)保健食品类:经注册备案之破壁灵芝孢子粉
  此类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灵芝孢子粉采收及加工技术规范》(GB/T 29344-2023),亦有部分高端产品执行国际标准《中医药——破壁灵芝孢子粉》(ISO/TS 25006∶2025),产品通用名称标注为“破壁灵芝孢子粉”。此类产品须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取得注册备案,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产品终成品属性依法归类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要求此类产品包装明示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及法定备案号,规范标示产品名称,并按照保健食品实施全程监管。

 

  三、违法构成要件:以法定要素严格框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成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条属于严格法定主义规范,其违法成立须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对照灵芝孢子粉产品之客观实际,三项要件均不满足。
  1. 原料属性要件:灵芝孢子粉未被任何法律规范或公告明令列为禁止食用的非食品原料;
  2. 生产行为要件:灵芝孢子粉终成品的形成过程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行为;
  3. 终成品属性要件: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的灵芝孢子粉产品,其法律属性为初级农产品,而非食品。
  综上,三项要件完全缺失,灵芝孢子粉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提示依法不构成《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之违法行为。

 

  四、有关问题思考及监管建议
  灵芝作为灵芝孢子的母体已被界定为食用农产品,灵芝孢子作为保健食品类破壁灵芝孢子的原料,其食用性虽获国家认可,但因功效成分显著,其监管定性尚存模糊。上述客观原因被职业索赔群体利用,频提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资源耗费,经营主体合规成本激增,部分企业迫于缠诉压力往往选择和解以规避诉讼成本。若对此类行为定性不当,不仅可能抑制低端产业正常发展,亦可能对高端产业产生连锁波及效应。
  当前,除保健食品原料类灵芝孢子粉产品外,国家尚无明确监管定性意见。笔者建议,对于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的灵芝孢子粉初级产品,应比照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管。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分段监管职责。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范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流通及市场销售监管范畴的,应着重审查标签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而非径行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定性处罚,以确保依法监管、审慎监管。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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